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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第十二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經無記名投票表決,全票通過《關於撤銷朱自強的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局長職務的決定》。據悉,這是該市人大常委會首次依法行使撤職權。
今年11月26日,朱自強等人在寧波酒後鬧事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了代市長羅志軍提請撤銷朱自強市政公用局局長職務的議案後,一致認爲,朱自強在外出公務活動中,對自已及隨行人員放鬆要求,吃喝玩樂,致使隨行人員酒後滋事。朱自強持縱容、放任態度。事發後,朱自強既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又不及時報告,反而繼續遊山玩水,情節嚴重,應對此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會議決定依法撤消朱自強市政公用局局長職務。此前,南京市委已撤銷朱自強市政公用局黨委書記職務。
據記者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職務有免職權和撤職權。一般是對嚴重不稱職或嚴重違紀、違法,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幹部行使撤職權,以依法加強對其任命幹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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