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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原河北省國稅局局長李真受賄、貪污一案作出的死刑複覈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13日上午對李真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後查明:李真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祕書、河北省委辦公廳祕書和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和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人民幣676.6584萬元、美元16.57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814.8164萬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辦公款、中興電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摺合人民幣2967.432785萬元,李真從中分得美元25萬元、人民幣10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1.671萬元的住房1套,共計摺合人民幣270.9874萬元。案發後,從李真處追繳贓款美元41.609307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李真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絕大部分贓款未退,並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李真勾結他人侵吞鉅額公共財產,已構成貪污罪。本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覈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0月6日作出的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真死刑、以貪污罪判處死緩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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