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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純
英語法諺雲,罪行越大,絞架越高!此即罪責越重,刑罰越重。現行刑法第5條亦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罰的規定應當適應不法行爲的程度,且任何人、任何權力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李真死刑判決之刑罰,亦體現了上述法治之精神。
-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實行罪刑法定,罪罰相當原則。
1.在受賄罪方面
據刑法第386條、387條規定,個人受賄在十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李真被判決書認定的受賄數額爲814.8164萬元,顯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如無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依法當處死刑。
2.在貪污罪方面
據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李真被判決書認定的貪污數額爲270.9874萬元,結合其特別嚴重的情節,其量刑亦在死刑之列。
-實際量刑
1.在受賄罪方面,判決書以該罪判決李真死刑。2.在貪污罪方面,判決書以此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3.判決書最終對李真貪污、受賄二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幾點解釋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亦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它不僅保障一般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司法機關的侵害,而且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司法機關的恣意侵害!這就回答了法院在李真案件一審上訴及複覈中對李真包括自首坦白、是否構成立功等上訴主張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審理的緣由。
1.關於數罪併罰
李真判決即根據刑法第69條規定,對受賄罪判處之死刑及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已分別定罪量刑後,按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死刑。因爲根據該規定及原則,如果有一個罪判處死刑,另一個罪即使判處的是無期徒刑或拘役、管制,仍須執行死刑,故對李真決定執行死刑是嚴格依法進行數罪併罰的結果。
2.關於自首、坦白與死刑
李真之貪污罪已被判決書認定有自首情節,對該案來說,即已認定李真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遠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在量刑上,亦認定依法可對其貪污罪從輕處罰。因此,判決對其貪污罪在死刑量刑上,進行了從輕處罰,即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亦是對該案審理嚴格依法進行的體現。
在其受賄罪方面,判決書亦認定其“主動坦白了部分受賄事實”。但由於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認爲其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此判決亦合乎刑法第67條規定,因爲我國刑法對於自首者規定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而非必須。法院根據李真犯罪情節、性質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全方面考慮,認爲儘管其有坦白情節,但不可以從輕處罰。
3.關於立功與死刑
據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
據此條規定,假設李真有立功表現,就有可能“免”其一死,但據上述規定,也僅是“可以”,亦即可能,而非必須。這也就是說,假設李真有“立功”,亦要據李真犯罪之各個方面來決定是否從輕或減輕,而非必須不處其死刑。
況且,據判決書認定,其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立功”表現。李真上訴及其辯護人在立功方面主要認爲,其一,李真在上訴中檢舉王福友、程慕陽等人在籌建河北大廈過程中貪污公款,港商韓風瑞送其一部凌志400型轎車及某公司一半股份;其二,李在羈押期間有動員同監人犯坦白殺人犯罪的立功行爲。但法院據刑法68條規定認爲,關於第一項所涉事項,或不構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但已被偵查機關掌握,不屬於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之法定情形;關於第二項,促其同監在押人員主動交代犯罪行爲不屬於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的行爲,故不構成立功,更不構成“重大立功”。
4.關於認罪態度與死刑
李真在法庭的最後陳述及其坦白自首行爲,說明其認罪態度較好,對此,判決亦在受賄罪的認定中作出了認定。但相對其犯罪情節、數額及社會危害而言,亦不足以從輕處罰,免其一死。
-四點思考
其一,李真及一系列高官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之廣泛性、複雜性令人驚詫!就與職務犯罪相關的法治而言,對非特定時代而言,法網嚴厲不如法網嚴密,徒法不足以自律。李真之“五年前發現我的問題,一定會比現在輕,五年後發現,一定會比現在重”的實言,亦證此點。現階段,加強完善立法,總結職務犯罪之新生態,密織使腐敗分子不能逃出的法網,使“高招”頻使的腐敗分子“不能爲”極其重要;嚴格執法,使法治公正與效率等現代法治精神確已成爲司法之體現,亦是我們要達到的目標。
其二,李真案件,是特殊時代背景下祕書犯罪的典型,其案件的偵破錶明我國在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決心,亦說明改革之必要性和緊迫性。
其三,認識李真案件不能僅僅從其個人人品、性格、是否懂法等人性典型化來分析,通過發現其得以犯罪且得逞升級的制度漏洞進而改革彌補,纔是當前最爲迫切的要務。
其四,特別要強調指出的是,決不能因爲李真案件而改變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幹部年輕化、知識化方向。按照民主程序,根據四化標準選拔優秀中青年幹部是改革必須要堅持的方向,李真案件只能說明改革過程中選拔、監督程序出了問題,不能因此而否定改革目標的正確性。
辯護律師得到家屬及各界肯定
雖然李真最終被執行了死刑,但李真的兩位辯護人在法庭上的努力得到李真家屬及社會各界的肯定。
據本報法律顧問、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馬越平介紹,爲李真辯護的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王強、馮增書,均是我省知名律師,倆人曾相互配合辦過多起復雜而有影響的案件。2002年4月,接受李真家屬的委託辯護後,王強、馮增書兩位律師,就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案件的調查、取證及辯護準備工作。因李真案牽扯到股權、涉外等方面,案件異常龐雜,爲辦好此案,他們反覆研究了有關案卷材料,在所內數次組織論證,又邀請北京一些著名法學專家一起研討,盡力爲法庭辯護做充分的準備。
據該所統計,爲李真案,兩位律師曾十幾次奔赴唐山、北京調查取證,行程數萬公里,光李真就約見了6回,累計100多工作日。
他們的努力最終也得到了回報,王強、馮增書在法庭上的精彩辯護受到李真家屬的首肯,也贏得了法官的尊重,部分辯護意見被法庭採納。
太平洋世紀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伏龍認爲,不能“以成敗論英雄”,應當站在刑事辯護制度價值的角度看待這場社會影響極大的訴訟。《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不僅是公民的“大憲章”,也是被告人的“大憲章”,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恰恰體現了一個國家法制發達的程度。兩位律師在李真案上淋漓盡致的發揮,正是司法公正與進步的最好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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