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25日公佈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新出臺的8條措施將有效防止、糾正檢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羈押反彈。
規定共八條,主要內容爲: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實行和完善聽取、告知制度;實行羈押情況通報制度;實行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制度;嚴格依法執行換押制度;實行定期檢查通報制度;建立超期羈押投訴和糾正機制;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仲芳表示,這個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爲了鞏固清理超期羈押成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糾正檢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羈押反彈,保證檢察機關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的。
規定進一步提出要嚴厲查處和追究超期羈押有關責任人員。規定明確,將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前一段的清理工作來看,超期羈押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建立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張仲芳介紹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這個規定,旨在建立起有效的對辦案人員的監督機制、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救濟機制和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超期羈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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