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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城市房屋拆遷中因價格而引發的問題,建設部昨天出臺《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以規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爲,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規定,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爲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 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意見還指出,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佈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佈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意見規定,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向原估價機構複覈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對於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有關部門將予以嚴厲處罰。該意見將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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