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半夜撥打110報警,懷疑丈夫對8個月大的女兒圖謀不軌,丈夫因此起訴妻子侵犯其名譽權,並索賠精神損失費8000元,但最終卻沒得到法院支持。
李先生稱,去年8月他從國外回滬後,同妻子聞女士一起住在丈母孃家。8月16日晚上,天氣炎熱,他打着赤膊,穿着內褲便睡下了,8個月大的女兒躺在他和妻子中間。半夜他妻子罵他:“一個大男人這麼不檢點,睡在女兒身旁。”爲避免爭吵,他移動了睡覺位置,可凌晨2時,妻子竟報警,指責他姦污女兒。李先生因此被帶到警署盤問,女兒也被進行了身體檢查。此事後來不了了之,但妻子卻常舊事重提,用惡毒的語言攻擊,使他名譽受損,精神恍惚。聞女士說,那天半夜醒來發現丈夫赤身裸體把女兒抱在懷中,女兒的衣服也被脫去。經過勸阻,丈夫不聽,她才報了警,目的是想讓丈夫改過,何況事後,夫妻關係尚可,她還去國外探望了丈夫。被告的律師稱,他到警署查過,警署沒有當晚事件的筆錄。
對這起古怪的名譽權案件,普陀法院審理認爲,撇開離奇事件的本身,原告訴求精神賠償的基本前提是本人遭到某種社會評價降低、公衆形象減弱的後果。本案中,聞女士的行爲並沒對原告造成上述負面影響,加之原告訴求缺乏事實依據,無法支持其訴請。日前,普陀法院一審判決:對李先生要求妻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8000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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