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對劉湧案經再審後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湧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所犯其他各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起在新中國司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案件終於畫上了句號。有人歡呼,欣喜於罪大惡極者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有人感嘆,認為脆弱的司法權力在一片喊殺聲中無法保持應有的獨立。
與全國人民一樣,對於劉湧案的審判詳情,筆者不得而知。但是,無論從刑事司法的專業角度,還是基於公民審判的法理原則,或出於大眾傳媒的監督職能,筆者都無法得出劉湧被判死刑是因為民憤的結論。
第一,何為正義?
正義分兩種: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在一個法治國家,這兩種正義缺一不可。程序正義保障的是個人的權利,實質正義建構的是揚善除惡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是兩種正義分別追求的目標所在。
關於劉湧案,輿論發生了激烈的爭論,觀點截然相反:來自民間的聲音無法理解這樣一個十惡不赦的黑社會首領為什麼能得到緩刑,強烈要求遵循民意,落實正義;而來自律師和部分法律專家的意見則認為,本案的證據受到過『污染』,頗多漏洞,在偵查過程中有法律嚴禁的逼供行為,緩刑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
從學理的角度而言,這兩種聲音分別代表了兩種不同的正義理念: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一種目的論的正義原則,只要人們的行動體現了他們內心所認定的正義價值和原則,那麼這個行動就是正義的。民間不滿改判的聲音,背後所依據的就是這樣的實質正義理念。而程序正義強調凡是正義的行為必須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們事先約定的道德或法律規范,只有符合規范的行為纔可能是正義的行為。律師和法律專家的意見所遵循的,是這樣的程序正義理念。
第二,民意不一定代表正義。
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和法律經驗表明,法律從民眾中來,卻又高於民眾。不具備法律教育背景和司法職業經驗的一般民眾,很難理解三級人民法院對劉湧案一審、二審、提審的緣由,更難理解辯護律師和法學專家關於『程序正義』的信仰。
『文革』時期,『人民審判』蔚然成風,革命群眾經常坐在一起討論和決定司法審判。大伙兒聽到罪大惡極的殺人、強奸、反革命案,憤怒地一起怒吼:死刑死刑,立即執行!無數的冤魂就在群眾的吼叫中產生了。實質正義憑借的是人們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沒有法律的規約,同樣會好心辦壞事。
第三,獨立審判是否能經受得起民意的影響。
盡管我國憲法確立了『獨立審判』的原則,絕大多數人也不會反對司法獨立理念,但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的實現程度並不理想,乾擾司法獨立的情況還時有發生。
我們知道,領導意志乾擾審判已經成為最令法院院長頭疼的事。近日媒體報道,據某法官透露,現在70%的執行案件都有相關領導批條子、打招呼,這已成為『執行難』的痼疾。因此,我們不能再容許任何影響判決的非法律因素存在。
英國就有專門的《蔑視法庭法》嚴格規制媒體監督,如果關於案件的報道『將對正在爭議的訴訟過程的公正產生嚴重妨礙或損害,形成實質性危險』,媒體就可能被判蔑視法庭罪。有不少媒體為追求新聞的轟動效應,超越法律限制報道、評論,最終搬起石頭砸到了自己的腳。因此,民意(包括作為其代表者的新聞媒體)影響社會生活也必須在憲政框架內遵循一定的規則。換言之,民意發揮作用亦有邊界。
總而言之,劉湧被判處死刑,是三級人民法院各自援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司法原則,在判斷證據、聽取意見、質證辯論,並且經合議庭集體討論後做出的結果,公眾不應懷疑它的正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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