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湧案刑事判決書 劉湧為何再審被判死刑(圖) 劉湧人生末班車最後84小時(圖)
劉湧及其團伙羈押期間 兩位警官犧牲在崗位上
最近社會上有人稱,劉湧一案是建國以來最高法院首次對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報的報道對此作出了澄清。
報道說,從再審判決書的編號可以看出,劉湧一案是2003年最高法院提審的第五起刑事案件。
從已經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劉湧案刑事判決書全文可得知,再審判決書的編號的確為:(2003)刑提字第5號。
社會上也有人不理解,為何最高法院要提審此案。針對這一問題,報道說,其實,最高法院提審再審此案,有充分法律依據,完全嚴格依法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具體到劉湧這個案子,報道說,最高法院一直十分關注這個案件的審理。遼寧省高級法院於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媒體於8月16日公布判決結果後,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改判值得重視。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於8月17日指示最高法院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和審監庭認真研究,並依照法律規定指令組成合議庭調卷審查。經審查,最高法院於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審決定,以原二審判決對劉湧的判決不當為由,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了本案。
按刑訴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而最高法院作出的所有判決均為終審判決。據此,最高法院這次提審劉湧案,對劉湧宣判後,即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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