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做流產手術時,醫院組織醫學院實習生觀摩手術。手術後女青年得知此事,認爲醫院侵害了自己的隱私,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本報曾於2003年10月29日報道)8日市南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失1萬元。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爲,隱私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醫學教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但是不能以犧牲公民的隱私權爲代價。患者的隱私權與醫院的教學利益有一定衝突,但這種衝突並非不可消除。昨日市南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要求醫院賠償女青年精神損失費1萬元。醫院方當場表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