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原縣委書記萬瑞忠今天上午在南寧市被執行死刑。
2002年5月30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萬瑞忠案。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7月17 日凌晨3時許,南丹縣龍泉礦業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礦工死亡。事故發生後,萬瑞忠與南丹縣原縣長唐毓盛、原縣委副書記莫壯龍、原副縣長韋學光密謀後,決定對此事進行隱瞞不報。萬瑞忠還授意莫壯龍、韋學光告知龍泉礦業總廠自行處理好事故善後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在上級有關部門查問事故情況時,萬瑞忠還多次伙同唐毓盛等人以口頭匯報和明傳電報的形式向上級有關部門隱瞞事故真相,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法院還查明,萬瑞忠在擔任南丹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合計321萬多元。案發後,上述贓款、贓物均被追繳。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因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萬瑞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沒收其非法所得268.5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萬瑞忠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8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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