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位港區全國政協委員今天在《南華早報》及《中國日報》兩份英文報紙上發表讀者來函,批評李柱銘赴美出席參議院聽證會,並稱其言論“基本法容許香港在2007及2008年普選特首及立法會”是刻意編制謊言,誤導國際社會,損害特區政府、中央政府和“一國兩制”的聲譽,要求李柱銘道歉,給公衆一個交代。
據悉,該“讀者來函”由蔣麗芸、戴德豐、計佑銘、洪祖杭、陳文裘、黃守正、李國強、趙漢鍾、張閭蘅及阮北耀等14位全國政協委員聯署發出。
附:該讀者來函譯文如下:
我們憤慨地注意到李柱銘和另兩名立法會議員最近去美國,在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上就香港政制問題作證。一個議員就他們自己國家的內部事務到另一個國家的立法機構作證,是極不恰當的。例如,中國全國人大絕不會把美國國會議員召到北京來,就美國《愛國法》中侵犯人權的情況作證。如果全國人大如此輕率地越權,任何有自尊和慎重的美國議員也不會犯這種普通錯誤。
李柱銘在作證中斷言:“《基本法》容許我們根據某些規定的程序修訂選舉規則後,便可在2007年實行普選,選出我們的行政長官,及可在2008年選舉整個立法會。”
我們在整部《基本法》裏找不到容許這種做法的條例。我們所能找到的最接近的條例,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寫明:“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另外,《基本法》“附件二”第三部分則寫明:“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顯然,上述條例都沒有包含李柱銘在作證中所斷言的那種容許,甚至沒有提過普選。《基本法》並沒有存在李柱銘所說的“根據某些規定的程序修訂選舉規則”,而是清清楚楚寫着“如需修改”。
李柱銘的作證不僅是誤導的(虧他還是一個職業大律師),而且是徹頭徹尾的謊言。毫無疑問,李柱銘在一個外國立法機構這樣作證,是精心炮製一個謊言去誤導國際社會,損害特區政府、中央政府和“一國兩制”的聲譽。但在一些觀察家看來,一個經民選選出的議員有這種不相稱的行爲,不能不使人質疑選民的判斷力,同時反過來對整個普選制存疑。這對民主化是完全無益的。因此,作爲選民,我們要求李柱銘爲他在外國的欺騙性及不得體的行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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