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凡建設單位脅迫施工單位墊資施工訂立墊資協議的,一經查實,依據《招標投標法》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撤銷已發放的施工許可證,並不允許建設單位另擇其他施工企業。這是天津市建委昨日下發的《關於防止產生新的拖欠工款若干規定的通知》中做出的明確規定。
該《通知》明確,嚴禁墊資施工工程。建設單位需要施工單位參與投資的,必須在投招標文件中明示,並列出投資數額、投資回報和投資期限。凡未明示的,建設單位不得要求中標施工企業再訂立有關投資、墊資或變相墊資的承發包合同。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所訂立的承發包合同必須就工程進度結算和撥款進行明確約定。合同中每次結算撥款的期限不得長於1個月,每月撥款不得低於工程實際完成進度。對不按上述要求籤訂承發包合同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今年新竣工的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不得產生新的拖欠。凡今年1至4月份竣工的項目,5月底必須一次性支付拖欠工程款。
該《通知》規定,建設工程必須依法完成竣工結算後方可組織驗收。對不搞結算擅自驗收、交付使用的項目,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改正,並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的2%以上4%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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