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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6月19日獲悉,本報1月31日一版報道的山西省運城市經委原主任王因定、原副主任陳惠忠串通一民企投標坑國企一案有果。近日,運城市監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王因定、陳惠忠有期徒刑13年,各追繳非法所得50萬元。
去年4月,運城市政府在改制中將市焦化煤氣廠和市船窩煤礦兩國企“捆綁式”拍賣時,身爲市經委正、副主任,改制領導組正、副組長的王因定、陳惠忠,爲使民企河津市華峯實業有限公司在投標中中標,先後向該公司總經理馬榮華透露兩個國企的評估標的,提供競標信息,幫助分析競標形勢,陳惠忠還從中牽線說合,與山西曙光焦煤集團和山西豐喜肥業公司協商,串通投標,終使華峯實業有限公司以6410萬元超低價中標,王因定、陳惠忠各收受馬榮華賄賂50萬元。由於市委、市人大常委會的介入,最終挽回國有資產1.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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