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補償須防“最終解釋權歸航空公司”的尷尬
深圳航空公司出臺國內首個“延誤航班經濟補償標準”,各界議論紛紛,焦點集中在“航班延誤的責任如何認定”。
延誤時間也要“擠水分”?
根據深航的方案,只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纔給予補償;其它不屬航空公司責任的延誤,比如天氣、突發事件、空中管制、安檢原因以及旅客自身原因等,不給予補償。
深航還規定:由於後續航班具有對前面航班延誤的繼承性,因此,前段航班的延誤原因歸入後段航班的延誤原因中。即是說,如果首個航班因天氣造成延誤,那麼,因此順延的有關航班也不屬於經濟補償的範圍。
深航還規定:由於航班延誤常常由幾個原因綜合所致,延誤補償是以深航原因造成的延誤時間累加爲準。即是說,如果同時有幾種原因造成延誤,補償的範圍將不計算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延誤的那部分時間。
諸多原因令人“一頭霧水”
據分析,目前絕大多數航空公司尚未推出補償規定,一個重要原因是延誤的責任界定很難。
比如說,某個航班一共延誤了四小時,其中前兩小時是天氣原因,第三個小時是空中流量管制,第四個小時纔是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對於旅客來講,延誤原因可說是“一頭霧水”,而航空公司也是大呼“冤枉”。
民航飛行學院的專家還舉例說,一架執行北京-上海-北京-廣州任務的飛機,因爲上海的天氣原因,造成第一個始發航班延誤,導致了後面一連串的航班也發生延誤。如果這架飛機返回北京後,執行飛廣州的任務時,又碰到其它原因延誤,這一系列複雜的延誤責任,即使航空公司能界定清楚,也未必能令旅客信服。
如此補償不要也罷?
《經濟日報》今天發表短評《如此補償不要也罷》,對一些航空公司的補償措施提出質疑:
其一,某大航空公司的“里程兌換券、代金券”等補償對很多旅客並不實用。旅客不能爲了得到補償,浪費人力、物力和寶貴的時間去坐飛機“玩”,更何況,所謂的代金券只能用於購買該航空公司機票專用,這有點像當下流行的“買物送券”的商場促銷行爲。
其二,某航空公司承諾“延誤4小時(含)-8小時,補償不超過所持客票票面價格的30%;延誤8小時(含)以上,補償不超過所持客票票面價格的100%”,但似乎“忘卻”了規定最低補償標準。沒有了下限,是不是可以說,延誤4小時,補旅客1元錢就可以了事,因爲不超過30%就行。
其三,對於如何界定和由誰來界定“是否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延誤”,有關的補償方案並未嚴格說明。如果不制訂詳盡的審覈程序和標準,由於旅客和航空公司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最終難免會出現“最終解釋權歸航空公司”的事實上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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