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人大近日在常委會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於市人大代表述職意見(試行)草案》,並開始佈置實施。根據該辦法,長春市市級人大代表每年要向原選舉單位及選民作一次述職,並接受大家的評議。
長春市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透露,代表述職的主要內容有五項:
(一)市人代會期間履職情況。包括出席會議情況、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情況及提出議案、建議等情況;
(二)市人代會閉會期間履職情況。包括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及專門委員會議、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專業代表小組以及代表聯繫組、代表小組的活動情況、議案和建議的調查研究情況;
(三)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衆的情況;
(四)爲人民羣衆辦實事的情況;
(五)自身學習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貫徹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意見》指出,人大代表在述職的同時,要回答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衆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並接受其他人大代表及選民的評議。
長春市人大辦公室主任表示,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並接受其評議是代表的法定義務,也是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衆監督的重要形式。通過述職評議,可以密切人大代表與人民羣衆的聯繫,增強依法履行代表職責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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