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8年前,25歲的李某是天津市一名年輕的刑事法官,有着令人羨慕的前途。但是在本市某大型醫院做開顱切瘤手術後,至今神志不清,癱瘓在牀,生活不能自理。此後,其家屬以醫院存在重大過錯爲由,向某醫院提出1130餘萬元的天價索賠。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長達多年的“馬拉松式”醫療糾紛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爲由於某醫院將李某的原始病歷丟失,無法進行有效的醫療事故鑑定,判定某醫院敗訴,須賠償李某各項損失100萬餘元。至於李某提出的其他索賠請求,或因尚未發生,或因尚無鑑定結果等,不予支持。
因李某至今神志不清,其家人代表他在出庭訴訟時表示,1996年3月初,李某到被告某醫院就診,同年3月27日由被告腦外科醫生爲其實施開顱切瘤手術。原告稱,此次手術很失敗,沒有將本應切除的腫瘤完全切除,卻將本不應切除的小腦切除了三分之一併損傷腦幹。此外,由於主管醫生有意隱瞞真相,未進行積極治療,導致原告癱瘓在牀、不能坐立行走、不能進行語言表達及食物吞嚥等腦幹功能障礙的終身殘疾。原告方認爲,被告醫生手術失敗及術後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與原告終身殘疾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的損害結果系被告醫療過錯所致,並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30萬元。
被告某醫院在答辯時對上述說法予以否認,稱被告對原告病情的診斷及治療並無不當,經天津市和平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是因李某不服該結論,申請重新鑑定時,被告醫院不慎將原告的原始病歷丟失,導致無法進行二次鑑定,某醫院同意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的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將原告的原始手術病歷丟失,造成無法進行第二次醫療事故鑑定,而且未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爲與原告目前病症不存在因果關係及在治療當中無過錯,同時也不能證明原告目前的症狀是其自身疾病的必然結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依法判處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各項費用,計1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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