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校交押金升學不退款
法院一審判決全部返還
北方網消息:因押金是否返還問題,5名原天津市游泳運動學校的學生與母校對簿公堂。前不久,天津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游泳學校返還5學生每人訓練費押金2000元,訴訟費由游泳運動學校承擔。
5名學生均爲14歲左右,同在2001年進入市游泳學校學習訓練。入學時,該校向他們每人收取了2000元押金,還與他們家長簽訂了協議,押金也是依協議約定收取的,學校還給他們開具了收據。協議規定,“甲方向乙方在入學時收取2000元保訓押金,如按要求輸送到上級訓練單位或普通中學,在乙方不違反協議的條件下如數退還”。後來,5少年在該校學習期滿,考入本市某中學,當他們找游泳學校要求返還訓練費押金時被拒絕。爲此,5學生將母校告上法庭,均請求返還訓練費押金。
庭審中,市游泳學校辯稱,當初協議約定,原告應在畢業後無條件報考上一級訓練單位,在天津市游泳運動中心已經錄取原告的情況下,原告未去報到而考入某中學,因此該校認爲,原告違反了協議約定,不同意返還押金。
和平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協議約定中有原告按要求輸送到普通中學一項,現被告稱上級訓練單位已錄取並通知原告,原告沒去報到,違反協議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故而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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