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7月12日訊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近日發出《關於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決定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進行全面清理。
《通知》要求,這次清理的重點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的收費。
《通知》明確了這次清理的主要原則:(一)部門“三定”方案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職能,其相應的收費一律取消。(二)中央和省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其相應的收費一律取消。(三)有立法依據但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收費,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四)不符合建立統一市場的要求、歧視性的地方保護收費,一律取消。(五)在執行中企業、羣衆反映強烈的收費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或整頓規範。(六)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收費均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七)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對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收費,一律取消。(八)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收費,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首先要對本系統的收費進行自查,並提出規範調整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對全國性及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的收費提出清理審覈意見,並向社會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對本省(區、市)範圍內的收費清理工作做出統一安排,切實負起責任,努力抓出成效。
《通知》還要求,清理收費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爲自查自清階段,第二階段爲審覈公佈階段。全面清理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收費的情況,包括清理後保留、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和涉及的收費金額等,要在11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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