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35號 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
1、爲什麼要修改頒佈《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
答:爲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的管理,規範房屋交易行爲,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決伴隨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出現房地產拍賣、舉辦房地產交易會、房屋承租人、共有權人優先購買權重合狀態下的優先權設定、如何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爲等新情況、新問題,所以《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對以上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2、《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的適用範圍?
答:本市城鎮範圍內的房屋交易、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
3、房屋交易和房地產中介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答:房屋交易和房地產中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對市場主體有哪些規定?
(1)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規定銷售商品房,應當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
(2)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在30日內到天津市房管局備案;房地產中介機構承辦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中介服務合同;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執業規範、投訴電話等內容;對中介機構在執業中的一些禁止行爲做了明確規定。
(3)對拍賣機構的規定:拍賣機構在拍賣房屋時,應當在有形房地產交易市場內進行,並且拍賣的房屋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房屋。
(4)對有關單位的規定:房地產交易場所、房地產交易會的組織者、承辦者,在成立房地產交易場所、舉辦房地產交易會時,應到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並保證經營場所的安全,經營行爲的規範。
5、如何轉讓共同共有的房屋?
答:轉讓共同共有的房屋,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能夠按份分割的,共有權人有權處分其自有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轉讓房屋應當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
6、如何轉讓已出租的房屋?
答:轉讓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和房屋共有權人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下,共有權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7、哪些房屋不得轉讓?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2)權屬有爭議的;(3)經鑑定爲危險房屋的;(4)違章建築;(5)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8、預購商品房如何轉讓?
答:購房人將預購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記交付使用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尚未付清商品房總房價款的,轉讓人應當事先徵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意;
(2)已付清商品房總房價款的,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訂立預購商品房轉讓合同,並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3)貸款購房的,轉讓人應當事先徵得貸款銀行同意,有保證人的應當徵得保證人同意;
(4)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簽定預購商品房轉讓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原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預購商品房轉讓合同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9、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委託人、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委託的事項、要求;(3)委託費用和支付方式、時間;(4)合同履行期限;(5)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6)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雙方可採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10、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服務對象公示哪些內容?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內容:(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2)房地產中介服務單位備案證明;(3)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4)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執業規範及投訴電話等。
11、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禁止哪些行爲?
答: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爲:(1)用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促成業務的;(2)借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3)爲禁止轉讓的房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4)索取服務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的;(5)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
(6)底毀或貶損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聲譽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爲。
12、爲什麼要實行房屋交易網上管理?
答:爲掌握房地產市場動態,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滿足購房羣衆需求的產品,爲政府出臺宏觀調控政策奠定基礎,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本市實行房屋交易網上管理制度,爲當事人提供快捷、安全的服務,爲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系統提供信息。
13、違反《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房地產中介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後不備案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2)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發生禁止行爲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3)成立房地產交易場所、舉辦房地產交易會不備案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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