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這是一個此前被人們認爲極具神祕色彩的犯罪集團,他們成員大多來自貴州省鬆桃市。從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這個由數十人組成的犯罪集團瞄準企業的保險櫃,深夜瘋狂在天津市及河北省石家莊市、保定市、廊坊市、霸州市等地進行搶劫、盜竊作案。據統計,該集團共搶劫、盜竊作案37起,獲贓款50餘萬元,致傷多人。上週五,該集團首犯田茂輝、吳恆兵已被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槍決。另有三名該集團成員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已落網的6名成員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捆綁門衛劫走鉅款
貴州幫是2002年底竄至本市的。2002年11月25日凌晨4時,田茂輝、龍秀根與“小帥哥”、“大勒”、“摩大”(均在逃)攜帶撬棍等作案工具,潛入本市武清開發區某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室進行盜竊。在撬保險櫃時,被值班人員龍某發現。田茂輝、龍秀根等人即對龍某進行毆打。將龍某捆綁後,田茂輝等撬開保險櫃,劫得人民幣15萬元後逃逸。所搶現金被田茂輝等瓜分。經法醫鑑定,龍某的左腓骨下端骨折,構成輕傷。贓款除由公安機關發還一部分外,大部分已被田茂輝等揮霍。
放氣燻人連撬兩櫃
2003年3月6日凌晨,田茂輝、吳恆兵、田沈國、龍再業攜帶撬棍等作案工具,來到武清區一加油站,先向值班人員睡覺的房間內放液化氣,後潛入室內用撬棍將保險櫃撬開,劫得人民幣6500元。四人慾將另一保險櫃擡出室外時,將值班人員劉某驚醒,吳恆兵遂持撬棍對劉某進行毆打,田茂輝等乘機將保險櫃搶走並運至無人處撬開,但未發現錢財。所搶現金被田茂輝等瓜分。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劉某的損傷爲重傷。
對於此次案情的偵破,被害人提供了最直接的證據。某加油站值班人員劉某證實,2003年3月5日晚,其在睡夢中被人驚醒,感覺頭暈,坐起來時被人用棍棒擊打頭部,而後其暈倒。醒來時,他發現屋內的保險櫃丟失,另一保險櫃被打開。加油站值班人員穆某證實,2003年3月6日凌晨3時許,其醒來後感覺頭暈,同時看到劉某正坐在牀邊上,頭上有血跡,遂將情況報告上級。並證實被撬保險櫃內丟失人民幣6500元的事實。警方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示意圖及相關照片證實,現場位於武清區楊村鎮某加油站。警衛室南側窗外有兩個液化氣罐,各有一根塑料管通到警衛室的窗內。警衛室與收款室相通的門內有大堆流淌血跡,門外有數滴滴落的血跡。會計室內保險櫃被放倒並撬開,電話線被扯斷。小院南門外東側靠牆立着一根用麻花鋼打造的撬棍。院南魚坑向東400米草叢內有一被撬開的保險櫃。與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相吻合,並有被告人辨認現場筆錄相佐證。法醫學損傷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劉某左顳頂硬膜下血腫,實質內血腫,伴腦挫裂傷,其損傷爲重傷。
從2002年11月開始至2003年3月,貴州幫共在本市實施搶劫作案8起。在全部搶劫犯罪中,吳恆兵參與7起,致1人重傷,5人輕傷,1人輕微傷,搶劫數額1.248萬元。田茂輝參與搶劫6起,致1人重傷,4人輕傷,1人輕微傷,搶劫數額16.248萬元。
肆虐津冀連續盜竊
貴州幫8次實施搶劫,作案次數驚人。但是,如果將他們的搶劫次數與他們實施的盜竊次數相比,那簡直是“小巫見大巫”。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間,田茂輝、吳恆兵、龍秀根、田沈國、龍再業、田如兵、田景衛、唐命芳、田茂剛與吳永旺、吳水平、田如民、石茂明、龍三兵、“吳八斤”、“三毛”、“大勒”、“三朋”、“佔米”、“亮五”、“小帥哥”、“摩大”等人(均在逃)分別結夥,以公司企業保險櫃爲作案目標,攜帶撬棍、改錐等作案工具,採取翻牆入院,撬門(窗)入室等手段,先後在本市13家公司,以及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保定市、石家莊市等地盜竊作案29起,撬盜保險櫃28個,竊得人民幣353143元及三星手機等物品。所竊贓款除部分被公安機關追繳發還失主外,其餘已被田茂輝等人揮霍。
河北省保定市女子米勝男在明知田茂輝夥同龍秀根、龍再業、田沈國等人撬盜保險櫃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河北省保定市租房供田茂輝、龍再業等人藏匿。2003年4月中旬,米勝男在得知田如兵已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消息後,爲使龍再業逃避抓捕,向其通風報信。
2003年4月15日,田沈國在夥同田茂輝、龍秀根、唐命芳盜竊後,將裝有5萬餘元贓款的提包交給唐命剛保管,並告知唐命剛包內是盜竊所得的贓款,唐命剛仍在其暫住地予以窩藏。2003年4月4日,田如兵與田茂輝等人在保定一化工廠盜竊時被抓獲,交代了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經偵查,公安機關分別將被告人田茂輝、吳恆兵、龍秀根、龍再業、田景衛、田茂剛、米勝男抓獲歸案。米勝男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將田沈國、唐命芳、唐命剛抓獲歸案。
一審不服提出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後,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田茂輝、吳恆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之後,田茂輝、吳恆兵以及龍再業、田景衛不服,分別提出上訴。田茂輝上訴稱,其在搶劫犯罪中沒有參與動手打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爲:本案雖屬多次搶劫、數額較大,但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殘疾的嚴重後果。在致人重傷的一起犯罪中,田茂輝沒有實施加害行爲。田茂輝被抓獲後,提供了部分同案犯的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希望法庭對此進行覈實。田茂輝有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的行爲,希望法庭予以覈實。
吳恆兵認爲自己屬於從犯,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爲,吳恆兵參與搶劫次數雖然較多,但搶劫數額僅1萬餘元,未達到巨大標準。
龍再業辯解自己在搶劫犯罪中沒有打人,僅起望風作用,希望給予從寬處罰。
田景衛辯解自己因生活困難而犯罪,沒有動手打人,屬於從犯。
量刑適當維持原判
對於田茂輝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終審法院認爲,田茂輝在搶劫犯罪中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人損傷的事實,有各同案被告人相互一致的供述在案佐證。該供述與被害人對遭受暴力侵害過程的陳述相印證,能夠證實田茂輝參與毆打被害人的行爲,故田茂輝及其辯護人關於未動手打人的辯解沒有依據。
根據案件材料記載,在田茂輝歸案前,田如兵已經就夥同田茂輝等人搶劫的部分事實向公安機關做了交代,故田茂輝不再具備自首的法定條件。至於田茂輝供述了田如兵供述以外的其他搶劫事實,以及協助公安機關辨認犯罪現場等情節,均不屬於法定從輕處罰的理由。
對吳恆兵及其辯護人的所提上訴及辯護意見,終審法院認爲,吳恆兵在搶劫、盜竊犯罪過程中與他人相互糾集,共同實施危害行爲,其地位與田茂輝等同案被告人基本相當,不屬於從犯,且其搶劫數額已達12000餘元,依法屬於搶劫數額巨大。吳恆兵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根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田茂輝、吳恆兵夥同他人流竄於本市武清區、北辰區以及河北省石家莊市、保定市、廊坊市、霸州市等地瘋狂作案,具備我國《刑法》規定的“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等法定情節,應依法嚴懲。一審判決對二人的量刑均在法定幅度內。
對龍再業、田景衛所提上訴理由,終審法院認爲,根據被害人陳述和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龍再業、田景衛在所參與的搶劫犯罪中,均不同程度地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爲,其關於自己在搶劫中僅起望風作用,沒有動手打人,屬於從犯的辯解與本案證據證明的情況相悖,終審法院依法不予採納。最後,終審法院駁回了田茂輝、吳恆兵等人的上訴請求,並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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