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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撞了能否白撞”別再成熱門話題
7月30日晚,一輛大貨車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將一名橫穿高速路的行人撞死。雖然死者家屬對於交管部門“行人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但還是將司機告上法庭,要求其進行經濟賠償。本市首例行人負全責案件的開庭,又一次讓“撞了能否白撞”成爲熱門話題。
一度引起廣泛關注的“撞了能否白撞”的爭論,伴隨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佈實施,早已經塵埃落定。既要考慮部分交通事故中司機確實無辜,又必須兼顧人車爭路時行人一方的明顯劣勢,保護生命權,所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借鑑了國外無過錯賠償的經驗。這種規定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以人爲本。這起案件事實清楚,責任認定也清楚,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更是白紙黑字一目瞭然,但還是遭遇了瓶頸。比如法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第三者強制保險至今沒有出臺。撞了自然不能白撞,可不白撞又該怎麼樣?死者家屬大多“抓着司機不放”,不論他是否無辜,因爲除了司機找不到賠錢的一方。
有消息說,類似讓法官頭疼的案件在全國還有不少。法律的落實很大程度在於要與配套法規、社會機制有效對接。配套法規、社會機制不能快速跟進,再進步的法律規定也難以發揮其威力。有關無過錯賠償中司機如何減責,本市明年將出臺細則。雖然其他問題還有,但這是個好消息,畢竟《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落實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既然法律爲“撞了能夠白撞”作出了結論,就別再讓它困擾法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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