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電業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借收電費及辦理相關事務之機向轄區內企業索要錢財。案發後,一審法院以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該工作人員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罰執行完畢後,該工作人員不服提起再審,後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其又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全面覈實案情後,二中院於昨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寇某原系本市某電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負責小冶煉廠的安全用電、故障處理、電費收取等管理工作。2000年3月下旬的一天,寇某借收取電費之機,找到其轄區範圍內的一家小冶煉廠負責人朱某,以該廠變壓器不合格等爲由,讓朱某給其人民幣1萬元。朱某爲了能夠順利用電,不得已按寇某要求交出1萬元現金。同年4月下旬,寇某再次借收取電費之機,到小冶煉廠找朱某,要求朱某給其人民幣3萬元(包括當月實際發生的電費1.29萬元)。爲了保存證據,朱某在將3萬元現金交給寇某的同時,用手機將部分談話進行了錄音。此後,朱某將上述情況向所在區供電局領導進行了反映。2000年6月初,小冶煉廠被取締,朱某爲了退回用電風險抵押金,找到寇某準備結清電費,貪得無厭的寇某藉此又向朱索要人民幣1萬元(含當月實際電費5805元)。朱某再次向供電局領導反映此事,並經領導同意,從供電局借款5000元,湊齊人民幣1萬元交給寇某,交錢時,寇某在朱某要求下退還了500元,與此同時,朱某再次用手機進行了錄音。事後,供電局有關部門向司法部門舉報,檢察機關受理此案後,依法蒐集犯罪證據,對寇某進行傳訊,寇某如實交代了罪行。案發後,寇某退還了全部贓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