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國家賠償法會在時機成熟時出現,時間就在本屆人大任期之內
2005年4月6日,佘祥林一家聘請的北京天溢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成茂和湖北大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峯一起來到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與有可能成爲佘祥林案合議庭成員的法官就4月13日開庭的具體細節進行溝通。
“溝通的情況並不理想,法院拒絕了我們要求查閱並且複製當年案卷的要求。”代理律師周峯說。張成茂與周峯此次和京山縣人民法院接觸,除就開庭具體細節進行磋商之外,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查閱、複製當年判決佘祥林有罪的8份案卷,這些案卷當中記載了從1994年4月發案、佘祥林被捕,到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的整個過程。
獲取案卷中的相關內容,通過對案卷的分析,有可能找到佘祥林遭受刑訊逼供、遭受公、檢、法機關侵權的重要證據,這些對於佘祥林接下來申請國家賠償和控告相關人員起着重要的作用。“這些都是律師的合法權益,但卻沒有獲得法院的同意。”
取證受阻
代理律師在爲佘祥林依照《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的過程中遇到的第一個難題就是取證。
相對於佘祥林來說,河北“聶樹斌錯殺案”的進展甚至更不順利。河北省政法委牽頭組成的公、檢、法調查組對這個案件遲遲沒有結論,而聶家聘請的代理律師李樹亭和佘祥林的律師一樣,至今還未看到當年“證據確鑿”的案件卷宗。
“甚至法院連死刑判決書也沒有給聶樹斌的家人送達。”河北省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樹亭說,這對以後可能進行的國家賠償來說,無疑是設置了一道障礙。
但李樹亭代理的另一起案件卻有着不同的結果,河北省冀東監獄蒙冤2年4個月的獄警李久明在被釋放後的第7天,甚至沒有經過法院的違法確認,相關部門便將賠償送到了他的手中。
“相比十幾年前糾正錯案後受害人跪謝司法機關和政府的場面,如今的受害人廣泛地爭取國家賠償,說明至少在公民中,人權不再顯得那麼輕薄。”一位專家說。
隨着中國對人權問題的重視,國家賠償法現在已經越來越多地受到社會的關注。
在2005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共收到13份聯名要求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代表分別來自北京、江蘇、浙江等10餘個省、市代表團。聯名提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佔本屆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近1/5。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表示,《國家賠償法》在程序上有疏漏之處,將司法機關對自身違法行爲的確認,作爲申請國家賠償的前置程序,這“無異於與虎謀皮”。
“要司法機關自己證明自己的錯誤確實比較困難。”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說。
對於《國家賠償法》刑事賠償規定缺乏救濟途徑的問題,應鬆年說,《國家賠償法》給受害人設立了救濟的途徑,也就是對於“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決定是否賠償和賠償的數額。
“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這條規定卻被解讀成只就賠償額多少的問題才能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而不能就是否賠償的問題申請上一級機關決定,這違背了立法初衷。”應鬆年說。
佘祥林被宣判無罪並獲得國家賠償普遍被認爲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但一位評論者認爲這一確定的事實卻很可能引發一個矛盾: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了國家的免責條款,其中第一項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位評論者認爲,佘祥林即將被宣判無罪,而當時導致他入獄的則是自己所做的有罪供述,基於這點,如果公安機關拒絕承認刑訊逼供,無疑會爲佘祥林申請國家賠償增加阻力。
賠付標準可能有分歧
在到達湖北的第二天,張成茂與周峯在湖北沙洋監獄局向委託代理人佘祥林及其哥哥佘鎖林初步瞭解了該案的案情,期間周峯拿出整理的近兩年全國各地類似的國家賠償案件的賠償數額供佘祥林和他哥哥參考。
“對於佘祥林長達4005天的羈押,我們將申請國家賠償,賠償標準依照法律規定,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張成茂說,“除此之外,由於佘祥林服刑造成的傷殘,我們也要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出相應的賠償。前兩天當地的司法機關剛爲佘祥林進行了司法鑑定,現在還沒有最後的結果,所以具體的賠償數額沒有敲定。”
張成茂表示,第三項要求賠償的是佘祥林子女父母的撫養費用,最後對於佘祥林的名譽權和人格權,也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索賠。
除此之外,佘鎖林因爲幫助佘祥林上訪而被公安機關羈押41日,佘祥林母親因爲申冤而被公安機關羈押9個半月,並導致她在被放出三個月後死亡。對於公安機關的這些行爲,佘祥林與其家人希望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
“對佘祥林母親的賠償是最困難的問題,現在人已經去世,很多證據無從獲取,當時公安機關對佘母和佘鎖林的羈押都未按照程序進行,也沒有相關的文書,對取證工作造成很大影響。”此外,關於天門三位爲佘祥林作證村民的賠償問題,他們將會與之做進一步的接觸。
兩位代理律師表示,佘祥林的精神損害賠償是這次申請國家賠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儘管《國家賠償法》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兩位代理律師說,他們將在賠償申請中對法理依據和民事法律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參考作用做詳細闡述。
兩位律師也表示,通過這幾天與相關方面的接觸,他們與賠償義務機關肯定會就賠償問題形成較大的分歧,索賠的過程絕對不會一帆風順。
“佘祥林遭受的損失難以估計,佘祥林個人的發展、生活、家庭都因爲司法機關的侵害而被破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數額恐怕難以彌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清華大學行政法教授餘安說。
應鬆年介紹說,國家賠償法立法之初確定的數額標準,主要是因爲當時國家的財力無法承受過高的索賠,只能就最基本的損失給予賠償,隨着時間的推移,現在這種賠付標準,使得很多人認爲國家賠償法實際上成了一部補償法律。
“‘國家賠償法’是國家保護人權、國家法治保障的最後一道屏障,是公民獲取正義的最後手段。”應鬆年說。新的國家賠償法會在時機成熟時出現,時間就在本屆人大任期之內,對此應鬆年表現出極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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