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司法部門的教訓總結中,“當時的司法環境差以及外界干擾太多”被列爲造成錯案的最主要原因
4月1日清晨6時許,湖北省沙洋縣苗子湖監獄的管教幹部告訴正在服刑的犯人佘祥林,他可以出獄了。這一天是愚人節。
管教幹部並沒有開玩笑,但對於佘祥林來說,他已經被愚弄了11年:1994年4月11日,因涉嫌殺害結髮妻子,佘祥林被京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經過三級法院的四次判決之後,佘祥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
8個部門審出一個冤案
“偵查方向一開始就出現了錯誤。”荊門市紀委駐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長趙祖武認爲。
1994年4月11日,京山縣雁門口鎮呂衝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此之前的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
“女屍的體貌特徵和張在玉非常相似,而且她(張在玉)的孃家人一口咬定就是張在玉。”雁門口鎮政法委書記賈書靈說。
當天,佘祥林被警方控制,“那天下午下班後,同事一直纏着我下棋,不讓我走,後來又說讓我出去辦案,結果把我關在了一家賓館。”佘時任京山縣公安局馬店派出所治安巡邏員。
“當時檢方認爲佘祥林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按照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我們將案件移交給了湖北省檢察院荊州地區分院。”京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何家平介紹情況時說。
檢方的起訴書中如此表達佘祥林的作案動機:佘祥林與未婚青年陳某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並先後多次向陳提出結婚,因此與妻子張在玉不和,引起其妻精神失常,佘祥林見其妻患有精神病,遂起殺妻另娶之心。
1994年10月25日,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佘祥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當時做了無罪辯護,但法院根本就沒有采納我的意見。”佘祥林的辯護律師何大林說,“整個案件,除過佘祥林本人的供述外,沒有任何證據和證人證明佘殺了人,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據判決書顯示,當時有3名證人的證言對佘祥林殺人一事予以佐證,分別爲楊五香、陳某、程某。《瞭望東方週刊》調查得知,楊五香系佘祥林的母親,陳某爲與佘祥林“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者,程某爲陳某的好朋友。
“他們的證言只能證明佘祥林和陳某關係曖昧,和佘祥林殺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何大林律師介紹說。《瞭望東方週刊》發現,這些證言的具體內容和所要證明的事實並沒有在判決書中出現。
就在佘祥林生死的時刻,出現了一份關鍵的證據。
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原黨支部書記倪樂平告訴《瞭望東方週刊》,在1994年收晚稻(約在10月份)的時候,他們村曾來過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婦女,京山縣口音,和楊五香(佘祥林的母親)帶來的張在玉的照片對比後,基本能確定就是張在玉,“我們以村委會的名義給出了一份證明,並註明請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但公安機關從來沒有調查過這個事。”
倪樂平最終等來的是公安機關對其“作僞證”的審查。倪樂平的妻子聶麥清被拘押3個月又6天,另一位作證的村民倪新海被關押了22天。“我看形勢不對了,違心地承認是作了僞證,他們才放了我。”倪新海說。
“公安機關先入爲主,在辦案中始終認爲佘祥林就是殺人兇手,對於出現的有利於佘祥林的新證據他們不是想着去證實它,而是想着去否定它,再一次錯過了避免發生錯案的一個重要的機會。”湖北大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峯對此評論說,“公權過於強大,而自然人和其相比根本無法處在一個平等的地位。”
不過,這份證據還是挽救了佘祥林的性命。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此案後,將此案發回荊州地區中院重審。荊州地區中院又將此案退回檢察院,檢察院隨後再訴,中院再次退查。
在此期間,湖北省進行行政區劃調整,京山縣被劃歸荊門市管轄,原湖北省檢察院荊州地區檢察分院便將此案郵寄至京山縣政法委,隨後,京山縣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兩次審理,於1998年9月22日終審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至此,佘已在看守所被羈押了4年之久。
這起案件在經過省、市、縣8個司法部門的反覆審查後,最後做出了有罪判決。
截至目前,該錯案的第一責任人京山縣警方惟一公開的自責是,“沒有對女屍進行DNA鑑定。”
司法部門之間的利益博弈
“沒有把好事實關、證據關。”京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何家平總結教訓說。多家涉及此案的司法機關均非常誠懇地認可這一“教訓”。
荊門市紀委駐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長趙祖武承認,當時荊門市中院終審時,案件承辦人熊道瑜一看卷就發現證據有問題,要求退卷,“如果退回檢察院,檢察院就會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就會很棘手。在當時社會壓力巨大的情況下,爲了穩定,市中院就按市政法委組織召開的案件協調會的指示精神辦了。”
“棘手是因爲這個案子會在公安局形成積案,對社會以及被害人家屬不好交待。”趙祖武進一步解釋說。
據瞭解,該協調會於1997年10月8日在京山縣檢察院召開,參會者除過荊門市政法委的領導外,還有市、縣兩級公檢法三部門的主要領導參加。時任市政法委督辦科科長的劉想中稱此次協調會的背景是“佘祥林的案子已長時間處於無人管的狀態”。
劉想中稱,在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將佘祥林的案子退回湖北省檢察院荊州地區檢察分院後,恰逢湖北省進行行政區劃調整,荊州檢方便以此爲藉口要將此案退回京山縣,但京山縣又不願意接收,因爲按行政區劃調整時的協商,京山縣1997年以前的案子仍然由荊州方面辦理,“後來他們通過郵局把案卷寄給了京山縣政法委,違反案件移交的程序規定。”
“湖北省高院將此案發回荊州地區中院重審時,荊州地區中院應該對此案進行審理,而它將案卷退回檢察院,隨後案卷又被退給京山縣,程序上明顯不合法。”律師何大林說。
“誰都清楚此案證據不足,按規定,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可以不判,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公安局可以撤案,但誰也不敢輕易給此案一個定論。”京山縣法院一位法官說,“誰辦錯了案誰就可能承擔責任。”這位法官將此原因歸咎於錯案追究制度,“本來這個制度是爲了讓司法部門提高辦案質量,但有可能會給辦案者造成心理壓力,在西方好多國家,法官是可以免責的,除非他是故意辦錯案。”
對此,北京天溢律師事務所張成茂律師持不同意見,“正是因爲錯案追究制度沒有很好地執行,才導致了一些司法人員的優柔寡斷、左右權衡,只要嚴格以法律來辦案,誰會被追究責任?”
在佘祥林的錯案真相大白於天下之後,全國有逾百名記者趕赴事發地採訪,但截至本刊發稿時,官方沒有對此事開過一次新聞發佈會。有當地人士分析說,這個司法問題由政府組織召開新聞發佈會顯然不合適,而公檢法三方誰也不會主動去攬這個事,“他們躲還來不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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