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同盟下的公正性喪失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處長李燕林向《瞭望東方週刊》提供的一份書面材料稱,在1997年10月8日由市政法委組織召開的協調會上,決定對佘祥林一案“降格處理,判處有期徒刑”。據介紹,此次會議決定,先由京山縣檢察院向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佘祥林不服一審上訴,由荊門市中院維持。
據法律專家分析,佘祥林案交由縣法院審理的另一個考慮可能是:佘如上訴,荊門市中院即可終審判決,不會再出現湖北省高級法院二審發回的局面,佘的上訴便都在當地司法部門掌握之中。
據《瞭望東方週刊》調查,這次協調會除有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參加外,還有市、縣兩級的公、檢、法的主要負責人。
“決定佘祥林命運的主要部門和領導,通過市政法委的‘協調’,達成了意願上的同盟,而導致的結果是法律公正性的喪失。”張成茂律師對此評論說,“類似的情況很多,如目前在一些基層法院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遇到疑難案件就千方百計去揣摩上級法院的意見,甚至會書面請示,最後導致兩審變成了一審,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不過,時任荊門市政法委督辦科科長的劉想中則稱,協調會是在佘祥林處於嚴重超期羈押的情況下很被動地召開的,協調會的決定只對辦案部門起參考作用,並不能代表和干涉司法部門辦案,協調疑難案件是政法委的職責之一,“如果當時不出面協調,佘祥林的案子可能會被拖得更久。”
劉想中透露,在此次會議上,大多數與會人員認爲這個案件是成立的,只是在證據上存在着缺陷,按照當時剛剛實施的新《刑法》,應當疑罪從無,但“死者”家屬不停地上訪,大家總覺得把這個嫌疑人放掉是對人民的不負責,就做了一個有保留的判決。當時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樹立得不是那麼牢固。
劉也承認,當時也有人提出,如果佘祥林真的殺人,判處其15年也不是嚴格地執法,“但總比放掉的社會效果要好一些。”
佘祥林在看守所時記的日記裏,摘抄過一篇名爲《關於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啓示》的文章,這篇被佘祥林工工整整抄了5個頁碼的文章,第一條講的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但最終,這條重要的原則並沒在佘祥林身上得到驗證。
《瞭望東方週刊》在採訪中感覺到,這次協調會已成了相關部門及辦案人員的擋箭牌。
“即使有外界干涉,法官也應該堅持獨立辦案的原則,領導干涉不能成爲免責的藉口。法官應該只對法律負責。”張成茂律師說。張也坦承,中國法官的辦案環境不是太好,“社會角色太多。”
這次由市政法委召開的協調會是對是錯,目前還存在着較大的爭論,但有一個事實是,因爲這次協調會的“定調”,公、檢、法達成高度統一,原本有可能判決佘祥林無罪的兩次希望提前泯滅,而佘祥林對此並不知情。
在採訪中,一些司法部門也承認,公、檢、法三部門之間,的確存在着“關係過於親密”的問題。
“在上個世紀90年代,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不夠,而配合過多,沒有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何家平說。
“過於相信偵查部門的偵查結論。”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向《瞭望東方週刊》提供的總結材料中說,“對可能存在的刑訊逼供、誘供的證據,缺乏進一步調查、分析和核實,就容易導致證據採用失實。”
就在各個涉嫌製造冤案的司法部門表示將對辦案人員展開調查的同時,一個預言在當地坊間傳開,“不會有辦案者個人因此事被處理。”和此傳言相聯繫的一個事情是,在所有司法部門的教訓總結中,“當時的司法環境差以及外界干擾太多”被列爲造成冤案的最主要原因。
法律空隙裏的貓鼠遊戲
在佘案中,法院多次採取了發回重審以及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方式。針對湖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將一審判處死刑的佘案發回重審一事,有法律專家指出湖北省高院是在濫用發回重審權。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周永軍在撰文評論發回重審這一制度時說,中國的審判體制決定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負有監督職責,對此上級法院應責無旁貸。但由於進入二審程序的許多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一些二審法官藉機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以此推卸責任、轉嫁矛盾,發回重審程序成了二審法院的擋箭牌,喪失了其應有的監督價值,“建議取消再審中的發回重審程序”。
同樣的指責還發生在庭審時,據佘祥林講,在對他一審進行死刑判決時,法庭採取了不公開審理的方式,“我想在開庭時見一下家人,也不行。”
“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子,法庭可以採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但現在法庭審理案子,如果不想公開審理,找理由很方便。”律師周峯說,“而且這些理由都貌似合法。”
中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佘案從偵查、起訴到最後判決,雖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執行不嚴,執法人員執法不當,導致錯案的最終發生。
令人遺憾的是,執法者的執法不當並沒有誰來主動監督和糾正。
佘祥林在看守所的日記顯示,其曾多次向相關部門及領導寫信申訴自己的情況,“多年的無辜關押使我的身心受到嚴重的創傷,但我相信司法機關能儘早幫助我洗脫冤情。”
甚至,佘祥林還在牢裏用撲克牌爲自己算卦,“紅桃3代表將被判死刑,黑桃3代表無期徒刑,梅花3代表有期徒刑,方片3代表將被無罪釋放。結果我連續三次抽到的都是梅花3。”
爲了上訴,佘的母親楊五香因四處張貼尋人啓事和上訪,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被關了9個半月,出來時已是耳聾眼瞎,不能行走,3個月後去世,時年54歲。其大哥佘鎖林也因1995年爲弟弟上訪而被拘41天。佘祥林的女兒則在13歲時輟學,到深圳打工。
提起爲弟弟的案子到處告狀的經歷,佘鎖林一臉無奈,“我感覺自己就像只老鼠,司法機關就像只貓,但我還必須硬着頭皮去找他們。”
“佘祥林以及一家人告狀難的事情反映出啓動審判監督程序的苛刻,因爲必須提供新的且非常有力的證據,法院纔有可能支持你的再審請求,但這對當事人來說太難了。而相關部門在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復核時,往往存在偏見,會盡可能地找有利於判決的東西去否定它。”張成茂律師認爲,“另外,再審和終審是在同一個法院,不利於發現問題,好多辦案人員會礙於情面而喪失公正。”
張成茂稱,在國際上通行的都是三審終審制,“有時候甲可能說東,乙可以說西,如果再參與一個人的意見的話,就可能會使公正性增強。”
而另一種針對再審程序的說法是,中國目前好多法院因爲人、財以及體制等各種原因的制約,對再審程序沒有足夠地重視,“在一些法院,再審機構被當做是法院的養老院”。
不過,關於再審制度的改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將頒佈和實施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據媒體報道,在2005年的人代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做工作報告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從解決羣衆關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問題入手,2005年將重點推出8項改革措施。措施之一就是改革再審制度,將再審啓動權交給當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諉當事人的申請,必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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