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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書未提及“情節嚴重”律師認爲判決“量刑畸重”
在判決書中,臨邑縣法院認定李玉春犯罪“情節嚴重”,並做出了五年量刑。由於昨天是週六,記者沒能與臨邑縣法院方面取得聯繫,無法知悉法院在判決時的具體考量,但記者採訪到了在一審中擔任李玉春辯護人的北京天渡律師事務所律師靳學孔。他認爲,法院的這個判決“過重”。
27日剛與李玉春見過面的靳律師向記者披露:“李玉春聽到判決結果後,情緒非常不好。在一審開庭審理後,臨邑縣檢察院曾經兩次補充偵查,但沒有補充到任何新的事實和證據,臨邑縣法院也沒有再次開庭審理,在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並存且無罪證據和無罪的合理懷疑不能排除的情況下直接作出了有罪判決。”
那麼李玉春爲何會被重判?靳律師認爲,即使被告人李玉春的行爲構成窩藏罪,量刑五年明顯屬於量刑畸重。“窩藏罪情節是否嚴重關鍵在於窩藏行爲在多大程度上對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活動造成了阻礙。”靳律師分析說,“在本案中,李玉春的弟弟李登峯在2003年10月21日案發離開臨邑後短短的十多天即於11月3日被抓獲歸案。李玉春即使有窩藏行爲,其行爲對司法機關刑事追訴活動的侵犯和阻礙也是有限的、較輕的,構不成情節嚴重,以此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顯然量刑過重。”
出人意料的是,當記者查閱今年1月臨邑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案卷時,發現公訴書中並沒有指控李玉春窩藏情節嚴重,但臨邑縣人民法院在判決時認定了“情節嚴重”。
三個案件是否關聯關鍵疑問未得澄清
在李玉春案一審宣判的5月25日,“下跪副市長”李信剛被送上法庭。根據惟一旁聽了庭審的媒體新華社披露,庭審中“李玉春”的名字被頻頻提及,但是截止到目前,並未有任何權威的司法部門公開認定李玉春在偵破李信案中起到的作用。
那麼“李玉春案”與“李信案”究竟有無關聯?李玉春因爲“窩藏”其弟而獲罪,而其弟李登峯“故意殺人”一案又“恰巧”發生在李信黨羽約其見面解決“照片和底片問題”的時間和地點;李登峯於2003年11月被捕,2004年4月公審,這期間李信尚在其位;李信被“雙規”後,李登峯和辯護律師多次要求有關部門對此案是否與李信有關進行深入調查,但一直未獲迴音;在此案的判決結果中,也未有對涉及這一關鍵疑問的陳述和澄清。
去年7月,記者發表《“下跪副市長案”舉報人弟弟被判死緩》報道後,立即引起多方關注。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從專業角度看,‘李信案’、‘李玉春案’和‘李登峯案’是關聯案件,三個案件中存在錯綜複雜的關係,理清其中的疑點是非常必要的,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結果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舉報目的曾遭非議舉報情節未被認定
李玉春在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李信被“雙規”期間的一年多時間裏,多次向國家司法部門和包括本報在內的多家媒體舉報李信;但由於她曾與李信有過一段時間“曖昧關係”,她的舉報目的也受到不少非議。
但無論如何,舉報貪官都可看做“立功”,然而在臨邑縣法院的一審判決中卻未對這一情節加以認定,這又是爲什麼?
靳學孔律師告訴記者,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經法院認定後可以酌情減輕甚至免予處罰。“我在辯護中也多次提到李玉春的舉報情節,但從判決結果看,法院對此未予認定。”靳律師分析說,“法院可能認爲李玉春舉報李信的情節發生在她因‘窩藏罪’被捕之前,並非在偵辦過程中發生的,所以不予認定。”
“但是我曾經查過李玉春的案卷,她本人也多次告訴我,在她去年6月被捕後,山東省檢察院先後三次來德州向她瞭解李信的犯罪情況,最長的一次提審了10天,5月23日李信因涉嫌受賄受審時,山東省檢察院也多次出具李玉春的相關證言。從這些情況看,她舉報李信的過程一直未停止,她在李信案件偵破過程中起到的作用誰也無法替代。一審法院沒有認定李玉春舉報李信犯罪這一重大立功表現,在對被告人李玉春有利的情節和事實不予認定的情況下,就判處李玉春五年有期徒刑是極不公正的。”
靳學孔律師告訴記者,李玉春不服臨邑法院的一審判決,將向山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委託其繼續擔任她二審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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