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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國研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巴曙鬆
人大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 趙錫軍
問責制是一大進步
記者:中國的商業銀行在問責制度和績效考覈、風險控制等方面和外資銀行還有不小的差距,近來以建行爲首的國有商業銀行也開始建立問責制度,您認爲這將對商業銀行產生哪些影響?
巴曙鬆:從軟約束的問責到硬約束的問責,無疑是一個進步。中國不少商業銀行在內控制度上的最大缺陷是,內控制度制定時看起來十分完備,但出現問題時,就不知道找誰負責;或者是責任被一些特定的內控制度化解和消除了,比如不少銀行習慣採用的不記名投票的信貸委員會制度,就會使不少責任被消除,或者將來無法進行問責。
在不少主流的國際化商業銀行,比如匯豐、恆生、花旗,雖然也有信貸委員會,但責任都是明確的,能清晰地落實到個人,各個環節有什麼樣的風險,不同級別人員有多大的權限,都非常清晰;一旦出現問題,可以很清晰地判斷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而在中國的一些商業銀行,因爲沒有問責,導致投票權必然成爲廉價的投票權,容易被“收買”,形成道德風險。
趙錫軍:問責制是一種中性的管理措施,它可以幫助銀行解決一些正在發生、發展過程中的不利事件,儘可能減少這些事件對銀行的不利影響。在國有商業銀行股改上市的關鍵時期,用這一制度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勤勉工作和高效負責,有助於改善銀行的內部治理環境,增強海外投資者信心。
但問責制能否對銀行高管犯罪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很難預料,因爲以前商業銀行有比引咎辭職更厲害的監管措施,比如追究金融犯罪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些措施一直就有,但銀行犯罪依然層出不窮。
具體實施阻力重重
記者: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商業銀行問責制的實施可能會遇到哪些困難?巴曙鬆:要把問責制度放在整個國有銀行公司治理的大背景下來考察。公司治理的本意,就是要在股東、董事會、經理層和員工之間建立一套協調有效的問責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但是,我們現有的體制因素,在公司治理層面存在的缺陷,都有可能對未來實行真正的商業銀行問責造成制約。
比如說,在當前的銀行治理中,是黨管幹部,黨委在未來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中會繼續發揮重要的作用。從規範的公司治理的角度看,進行人力資源的調整,是最重要的銀行經營管理權限之一。但是,如果董事會對人力資源沒有調配的權力,很難設想能夠有效調動銀行的資源。在黨管幹部的制度下,任免和考覈的程序是不是以風險調整之後的業績爲導向?如果不是,就可能產生兩種導向,一是上市銀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導向,另一個可能是以行政級別的提拔爲導向。
又如,怎麼保證董事會的合格盡責、以及董事的合格透明程序。按照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一個合格的、有執行能力的董事會是整個公司治理和問責、績效考覈中的核心環節。可是,怎樣保證董事會是合格的呢?董事會的選拔程序是以行政官員爲導向還是以績效考覈爲導向呢?董事的考評以什麼標準進行呢?是行政部門選拔官員還是市場化招聘?如果董事會不能盡責,誰來監控,怎麼監控?這些都是有待進一步探索的重要問題,直接影響到未來商業銀行的問責制度的走向。
記者:也有人認爲,國內的商業銀行存在內部人控制的問題,這是否也對問責提出了挑戰?
巴曙鬆:沒錯。有的國有銀行目前初步具備了董事會、股東會和經營層的大致格局,但是對於董事會等的日常運作還缺乏經驗,例如有些商業銀行一度對外部董事非常防範,如讓員工不要隨意對外部董事介紹情況。這實際上是典型的內部人治理的模式。國有銀行的改革如果是在這種狀況下進行,就實際上演變爲自己改自己,帶有濃厚的內部人控制色彩,對參與改革的集團有利的方案可能執行得多,對自我約束方面可能就執行得柔和一些,比如,高管人員漲工資可能就是最容易得到執行的一個改革方案。
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在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中越來越強調利益相關者,比如員工、債務人、社會公衆等在公司治理和問責中的作用。但是中國的商業銀行、乃至中國的公司還沒有明確應該把利益相關者擺在什麼位置,比如讓員工下崗還是不下崗?補償還是不補償?這些問題如果出現利益失衡,往往會導致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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