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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行政拘留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說明時說,草案原來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30天。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辦案期限偏長,應適當縮短,以利於高效率地處理治安案件,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法律委員會經同公安部研究,贊成這個意見,但對一些涉及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案件,爲保證定案准確,所需的鑑定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之內。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爲: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天;案情重大、複雜的,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天。
草案同時規定,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機關詢問查證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被傳喚人到達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調查瞭解案件情況。詢問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四小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說明時說,草案原來規定,公安機關對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查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再延長24小時。有些常委會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連續詢問36小時,時間過長,應當適當縮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司委、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對被傳喚人的詢問查證時間修改爲,一般不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4小時。
按照草案規定,超過詢問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將依法給予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或者不便閱讀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草案同時規定,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人民警察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啞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設專章規範警察辦案行爲
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增加“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6日就草案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爲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權力,同時又要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和監督,以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後建議:
——在草案中增加“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內容。
——將草案中“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公平。”修改爲:“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在草案中增加“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這一章共六條,對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違反的十個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人民警察辦案違反10種規定將受處罰
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體罰、虐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過詢問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全部上繳國庫的;
私分、侵佔、挪用罰沒、扣押的款物的;
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規定,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條款所列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行爲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新聞背景:五大原因催生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
1986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於次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來,條例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犯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專家表示,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社會治安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儘快對條例進行修訂。
據參與這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介紹,具體說來,有五個方面的原因催生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
——現行條例調整範圍過窄。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只有8大類76項,而十幾年來新出現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爲大量增加。
——處罰種類偏少。現行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處罰方式和沒收、訓誡、具結悔過等相關措施。面對紛繁複雜、形式多樣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這三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及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如對當前普遍存在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條例就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處罰幅度偏小。條例實施以來,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而現行條例規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已經明顯偏低,對相當一部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人起不到教育懲戒作用。
——處罰程序過於簡單。現行條例僅就傳喚、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作出規範。
——與其他法律不協調。現行條例的諸多規定,與我國近年相繼頒佈或修訂的一系列與治安管理處罰有關的法律不相協調,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以協調其與這些法律之間的衝突。
新聞背景:草案與條例相比凸顯六大新意
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進一步規範了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執法行爲和執法程序。與現行條例相比照,草案在六個方面作了完善:
——一些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爲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如製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鄰里生活的行爲,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爲,以賣淫爲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爲,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擾亂重大活動期間治安秩序的行爲等。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也將受到處罰。現行條例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僅對個人。針對實際生活中一些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單位違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對同一行爲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處罰的種類增多。草案在現行條例規定的警告、罰款、拘留等三種處罰種類之外,增加了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同時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處罰。
——調整罰款處罰幅度。現行條例規定,除對“黃、賭、毒”等行爲規定可以處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罰款以外,對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罰款處罰僅爲1元至200元。草案根據不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分別規定爲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個檔次,對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以處罰5000元、3000元罰款的幾類違法行爲,仍然維持現行規定。
——增加專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處罰程序得到進一步完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法治原則的要求,草案完善了處罰程序方面的內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調查、決定、執行、監督都規定了具體、細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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