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今天刊登文章說,近日出現在某法院的一份專家意見書在對案件大發議論之後,卻赫然註明“本意見書不涉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有關人士指出,一些大學教授甚至連案件的案由都沒有弄清楚,就匆忙發表意見,甚至將共有關係糾紛理解爲相鄰關係糾紛。同時此類意見書由於“不涉及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故而其結論必然缺乏參考意義。
近幾年來,專家意見書頗爲流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這種文字材料一般是由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的相關當事人或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委託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的某一法律專業領域的教授、研究員等專業人士根據委託方單方提供的信息而作出的論證意見。
前兩年,專家意見書多爲一些知名大案而出具,例如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注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劉涌死刑爲死緩的案件,曾引起媒體一片譁然,被告劉涌的辯護律師稱,判決前曾邀請十餘位中國一流的法律專家進行論證。專家們論證後出具的意見書一致認爲,一審判決劉涌死刑存在問題,應予改判。有資料表明,隨着時間的推移,專家意見書涉足案件的範圍越來越大。
專家意見書對司法活動的影響可謂大矣,據有關調查統計,大約有80%的法官表示會重視並閱讀專家意見書。不言而喻,這種意見書對判決結果往往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對專家意見書之評價見仁見智,但絕大多數人對此持否定態度。有人從審判獨立的角度批評專家意見書是案外人對司法的不正當干涉,法庭不得接受案外人就案件向法院出具的專家意見。有人甚至尖刻地指責這些專家是受利益驅動,因爲他們的意見書並非無償提供。試問,站在這樣一個立場上的專家,能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麼?
實際上,任何一個專家也只能是在某一領域甚至於非常狹窄的專業領域有所建樹,在該領域之外恐怕就不能稱之爲專家了。某高院在調查中發現,出具專家意見書的專家並非都“專業對口”,某一法制史領域的專家居然被邀請去論證民法問題,他的意見能算得上是專家意見麼?
毋庸置疑,專家意見書作爲社會主義法制進程中的一種現象,有其積極的一面,但是必須看到這種現象對法治社會所產生的影響更多的是消極的和負面的。作者在文章中誠望那些樂此不疲的專家們善自珍重,從此把精力更多地投入在已有建樹的專業領域中,不要讓利益的塵埃迷住自己原本智慧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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