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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億萬農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社會徵求物權法草案的意見時,有人提出,徵收農村土地,不能僅僅告訴農民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而是應當召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蔘加的聽證會,以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中,許多羣衆認爲,物權法草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有利於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廣大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與此同時,也有人提出了一些修改的建議。比如,有人提出,根據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採取登記生效主義,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取得,這樣將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安全。還有人提出,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取得的規定,應考慮很多地區的農民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變通。
有人認爲,草案關於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不合理,作爲物權性的權利,權利人轉讓權利無須經發包人的同意,應擺脫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視爲債權的傳統思維。
有人提出,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優先權。
還有人建議,爲防止村民會議中的多數羣體剝奪外來戶、出嫁婦女等弱勢羣體合法補償權利的現象,草案應增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時,不得剝奪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補償和分配權利”的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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