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的《瞭望》週刊刊載文章稱,目前,中國衆多貪官外逃,遣返困難,已成爲國內反腐敗的瓶頸。專家指出,追逃貪官之難緣於中國和許多國家尚未達成司法共識,但同時打擊貪官外逃最重要的是從制度上防止腐敗的滋生。
商務部的一份調查表明,近幾年來外逃官員數量大約爲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但目前被遣返並追回財產的只佔很少比例。對此,即將在上海、北京召開的第二十二屆
世界法律大會上,也將“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列爲重要專題,屆時來自52個國家的千餘名法律專家將深入探討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方向和新方法。
去年,逃亡美國兩年半的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行長餘振東被遣送回國,成爲中美兩國間首次成功遣返跨國罪犯的案例。對此,美國聯邦調查局國際執行局局長托馬斯·富恩特斯曾說:“對餘振東這樣的腐敗官員,我們會來一個,查一個,遣返一個。”
儘管如此,仍然有大量餘振東們滯留在西方國家逍遙法外。有統計表明,自1998年至去年8月,中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潛逃境外的有271人,而5年中從境外抓獲的潛逃犯罪嫌疑人僅71人。
文章援引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專題中方主席、北京大學法學院儲槐植教授介紹,根據國際慣例,遣返這些人員、追回資金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是外交引渡條約,二是國際司法協助協定。”
文章指出,國際上,除歐洲、南美的部分國家之間簽訂多邊引渡條約外,其他大部分國家一般都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目前,中國只與泰國、蒙古等2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協議,世界上還有約170個國家沒有和中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而大半外逃官員的目的地——美國、日本、多數歐洲國家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
文章說,兩個國家間簽署引渡條約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雙方國家法律對同一種犯罪行爲的認識是相同的,對這種犯罪行爲的刑罰也是相近的。死刑犯不引渡。但是根據目前中國法律現狀,中國法律和別國法律在這些方面有差異,這是雙邊引渡條約難以達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文章分析指出,司法理念上的差異是造成外逃官員遣返之難的首要原因。中國的反腐敗事業中採用重刑主義,很多人認爲,懲治腐敗分子時刑罰越重越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西方國家司法界則普遍認爲,腐敗之所以發生,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現存的制度有漏洞。重刑對遏制腐敗的功效不能過高預期。發達國家對犯罪(包括腐敗)採取的政策體現在法律上是:嚴格刑事責任,難逃法網;一旦入罪而刑罰不重。
儲槐植同時表示,此外,死刑犯不引渡是被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人民幣情節特別嚴重的就可能判處死刑。當今許多國家都在逐步廢除死刑,在多數保留死刑的國家中非暴力犯罪也不判死刑。如果西方國家政府把將在中國因經濟犯罪判死刑的外逃罪犯遣送回中國,該國家政府將受到國內和國際輿論的譴責,這也是重大貪官遣返困難的原因。
文章表示,在沒有外交引渡條約的情況下,通過國際司法協助也可以遣返外逃官員,能否遣返成功,則取決於諸多因素。而目前,與中國簽訂國際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也只有40多個,其中也以中小國家和地區居多。中國目前還沒有與美國、日本、多數歐洲國家簽訂國際司法協助協定。
司法協助涉及很多內容,包括案件信息交流,司法文書送達、資料交換等相互協助。國與國之間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工作漫長又複雜。國際司法協助談判雙方都是司法實務部門,相對容易達成一致意見,但形成協定付諸文字則需要有關外交部門參加意見。
文章同時指出,比司法共識更爲複雜的問題是,大國在考慮簽訂外交引渡條約和國際司法協助協定時,首先想到的是意識形態。儲槐植強調,“大國之間關係遠比小國之間要複雜得多”。比如美國處於戰略上的考慮,一方面與中國建立戰略伙伴關係,另一方面作爲惟一的超級大國不斷給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國製造麻煩,在遣返外逃官員問題上也是如此。
儲槐植說,2003年,第五十八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對於加強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公約》對因腐敗行爲受到損害的實體或者個人的賠償、境外追逃、追贓機制、不經刑事定罪對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沒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但這些程序涉及的多個執法主體及涉外事宜在中國相關的程序法中均還沒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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