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真汲取近期外省幾起錯殺錯判案件教訓的基礎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針對被告人不認罪案件、兩面證據案件和死刑案件三類重大疑難案件制定了詳細措施,以杜絕出現錯殺誤判。
山東省高院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案件、兩面證據案件和死刑案件,首先必須做到“四見面”制度,即承辦法官除要與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見面外,還要到案發現場進行實地調查;其次堅持合議庭成員集體閱卷制度;最後是堅持審判長會議討論制度。對這三類案件經合議庭研究後仍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經庭長同意後,應當提交審判長會議研究討論。
據介紹,刑事案件直接關係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等基本人權,容不得絲毫疏忽,而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在認定證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困難和疑惑較多。比如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相當;以言詞證據爲主,但言詞證據前後有矛盾,缺少證明力強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存在諸多問題;被告人稱有罪口供是刑訊逼供、誘供所得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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