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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審計署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所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等6個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防科工委爲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15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防科工委重視預算分配和財務管理工作,注意從健全落實內部規章制度入手貫徹執行預算法。2004年度部門預算執行總體情況較好,部門本級會計覈算基本反映了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情況,財務管理比較規範。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有關下屬單位超預算和無預算安排支出1397.06萬元。
2004年,國防科工委機關超預算支付物業管理費1150萬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和北京理工大學在沒有相應預算的情況下,從專項經費中支出人員費用173.12萬元和73.94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規定。
(二)北京理工大學基本建設自籌資金不到位,佔用其他項目財政資金3718.06萬元。
截止2004年底,北京理工大學的大學生公寓1號樓和2號樓由於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不到位,擠佔其他項目財政資金3718.06萬元,不符合《財政部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關於“各部門、各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覈定的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執行”的規定。
(三)北京理工大學部分學院私設“小金庫”137.80萬元。
1998年至2004年期間,北京理工大學三個學院未將137.80萬元收入納入學校財務統一覈算,而是賬外存放支用,截止2004年底餘額12.85萬元,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中“一律不得再私設‘小金庫’”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要求國防科工委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今後要嚴格執行預算;北京理工大學要儘快落實自籌資金,將佔用的財政資金歸還原渠道;北京理工大學三個學院要將“小金庫”餘額上繳中央財政。同時建議:國防科工委應進一步加強部門預算的編報、執行工作,加大對所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力度,健全制度,規範管理。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防科工委、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和北京理工大學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非常重視,對超預算、無預算安排支出問題,積極採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嚴格預算支出管理。北京理工大學已將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全部落實到位,佔用的財政資金已歸還原渠道;該校三個學院私設的“小金庫”餘額,已上繳中央財政;針對審計發現的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該校已制定了多項管理制度,加強內部控制,規範管理。
公安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月至3月,審計署對公安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所屬第二研究所、公安大學。
一、基本情況
公安部爲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32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公安部能夠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及時批覆預算,積極組織預算執行,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對外借款218.06萬美元、4 210萬元人民幣未及時收回。公安部1995年至1996年對原部屬企業借款218.06萬美元、4 000萬元人民幣,1999年對地方公安機關借款210萬元,至2004年底均未收回,不符合《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關於“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的規定。
此外,公安部還有一部分按國家規定當年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未及時匯交財政,在審計期間已全額上交中央財政。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以前年度借出款項要求儘快清理收回。同時建議:積極催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對補助地方支出制定相應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公安部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未及時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已全額上繳;同時責成有關部門正在對長期掛賬的借出款項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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