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28日發佈了今年第3號審計結果公告,公佈了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等32個部門單位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公告全文如下:
目錄
外交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物資儲備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教育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科學技術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公安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司法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財政部具體組織200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土資源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建設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信息產業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水利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農業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商務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衛生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體育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旅遊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國科學院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國社會科學院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國地震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國法學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外交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審計署對外交部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中心駐外機構供應處、北京尚志建築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外交部爲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253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外交部在編制和執行2004年度預算過程中,能夠遵循預算法和相關財經法規,部門預算比較完整,上年結餘資金大部分被納入當年預算統籌安排。部本級財務收支基本真實、合規,會計記錄基本如實反映了當年預算執行情況。外交部及其相關下屬單位在加強財務管理、提高會計覈算水平和增收節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支持和保障了國家外交事業的發展。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用基本支出預算資金1 880.30萬元支付未列入預算的改擴建工程費用。
2004年,外交部在日常公用經費中,列支未列入財政部覈定預算的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改擴建工程支出1 880.30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二)將預撥工程材料款2 788.20萬元列作當年工程項目支出。
外交部將2004年底前預撥給北京尚志建築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材料款2 788.20萬元,列爲當年工程項目支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爲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爲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覈算”的規定。
(三)定期存款本息1 900萬元面臨損失。
1994年,外交部在某投資公司存入4筆定期存款共計3 000萬元,期間收回本息1 734萬元,後因該公司被撤消,剩餘本息1900萬元面臨損失。
三、審計處理情況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用基本支出預算資金支付未列入預算的改擴建工程費用的問題,要求外交部今後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覈定的支出預算;對將預撥工程材料款列作當年工程項目支出的問題,要求外交部從當年該項支出中衝轉暫付款科目覈算,待實際發生後據實結算列支;對定期存款面臨損失的問題,要求外交部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外交部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部領導多次要求有關單位認真聽取審計意見,針對有關問題,制定相關的整改措施和規章制度。並要求各部門強化依法理財、依法行政觀念,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不規範的要儘快進行規範。對用預算資金支付未列入預算的改擴建工程費用問題,該部表示將進一步細化支出預算,嚴格按預算安排各項支出,並進一步完善了《外交部國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避免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相互擠佔。對將預撥工程材料款列作當年工程支出問題,已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研究進一步完善資金撥付等相關制度。對存放某公司定期存款面臨損失問題,已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密切關注該公司存款清算情況,儘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3月至2005年4月,審計署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度組織分配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和其他政府投資,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中國藥材集團公司。
一、基本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爲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負責組織分配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和其他政府投資,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29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發展改革委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戰略部署,加強宏觀調控,積極組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和其他政府投資,並按要求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社會事業建設等方面實行投資傾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能夠按照預算法規定編制和批覆預算,財政財務收支基本真實合法,預算執行情況較好。但審計也發現,在組織分配政府投資、預算執行和執行上年審計決定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對有些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審查把關不嚴,安徽等9省通過重複申報等多獲取中央補助資金13.2億元。
抽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2003年至2004年下達的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工程投資計劃,發現安徽、陝西、貴州、河南、廣東、四川、江西、山西、新疆9省(區)124個項目,以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扶貧公路、旅遊公路等多種名義重複申報,或多報建設規模等,獲取中央補助資金13.2億元,不符合《財政部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關於“各部門、各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覈定的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執行,嚴禁虛報冒領,高估冒算”的規定。
(二)超範圍安排投資2 048萬元。
200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中西部地區基層司法所”4億元投資中,對非中西部省份安排299個項目2 048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的規定。
(三)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年初預留比例過大,有些國債投資計劃下達不及時。
200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4.5億元時直接預留74.8億元;在審批下達的229.7億元中,含有可研報告尚未批覆和“打捆”項目40.3億元、4個部門未細化的投資15.1億元。實際年初落實到項目的資金雖有提高,但還未達到75%的要求。另外,在安排國債投資1 480億元時,有38%的國債投資直到第四季度才下達計劃,“優質糧產業工程”、“動物防疫體系工程”在年底才下達計劃,造成13%的國債資金財政部第二年才下撥。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中“有預算二次分配權的單位年初下達預算要達當年預算75%以上”的要求。
(四)違規審批國家糧食局科學研究院科研樓項目,並安排投資6000萬元。
2003年8月和2004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國家糧食局科學研究院科研樓項目立項、初步設計,其中包括所屬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辦公用房2896平方米,安排中央基本建設預算資金6 000萬元,不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嚴格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級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無論規模大小,一律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各部門的辦公樓建設項目,總投資在70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計委覈報國務院審批”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通知”的規定。
(五)國家中藥材儲備已損失或被擠佔挪用2.27億元。
截止2004年末,國家累計撥付的2.66億元中藥材儲備資金中,有2.27億元基本形成損失或被擠佔挪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儘快制定政府投資計劃管理辦法,提高投資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協調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與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安排;嚴格項目立項審批,尤其要加強對自身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逐步完善國家醫藥儲備資金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機構,嚴格監督檢查,管好用好國家醫藥儲備資金。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逐項進行了研究,表示審計意見對該委進一步改進和規範投資管理很有幫助,將認真進行整改,並通過此次審計,舉一反三,進一步查找問題,改進不足。
國家物資儲備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簡稱國儲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北京華儲物資公司、上海鴻升貿易發展公司、深圳市華儲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儲局爲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下屬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儲局能夠按照預算法規定和財政部批覆的預算統籌使用資金;清理了歷年遺留問題,研究制定了借貸物資清收辦法;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及時將部分儲備物資投放市場,既更新了庫存物資,也實現了儲備物資的保值增值。但審計也發現,在儲備物資和資金管理使用以及自辦公司經營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借出物資14.04億元逾期未收回。
截止2004年8月,國儲局尚有借出儲備物資約14.04億元逾期未收回,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物資借貸暫行管理辦法》關於“借貸物資……借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
(二)用儲備資金7600萬元購買股票。
1995年,國儲局以進口物資爲名,撥付該局深圳辦事處所屬深圳華儲實業公司購貨款7600萬元,實際有7545.60萬元被用於購買香港某公司持有的股票。2001年後,因未能辦理股票過戶,該香港公司陸續退還了款項,其中有1500萬元用該公司在北京順義的一處未經評估的房產抵還。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儲備物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儲備資金是收儲國家儲備物資的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
(三)預付貨款5949.10萬元被改變用途。
1989年,國儲局委託某貿易公司進口物資,該公司未履約,預付貨款2850.35萬元中,有818.99萬元追回後被國儲局深圳辦事處長期佔用,其餘欠款被置換爲深圳的一處房產,轉入深圳辦事處名下。1989至1994年,國儲局以預付貨款方式委託另一公司進口物資,該公司將購貨剩餘款中的1520.25萬元以兩層辦公樓作價充抵,轉入深圳辦事處;另外退還的1578.50萬元經國儲局同意被深圳辦事處用於購買地產。
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儲備物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儲備資金是收儲國家儲備物資的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
(四)投資房地產等造成損失6287.85萬元。
1992年以來,深圳華儲實業公司變賣其從國儲局借入的儲備物資後,將獲得的收入等共計7147.25萬元投資海南、武漢等地房產及購買土地,因房產已成爛尾樓,土地長期閒置,目前已累計虧損432.81萬元,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物資借貸暫行管理辦法》關於“借貸物資對象不對機關、經營流通性公司……嚴防進入物資流通領域和倒買倒賣,借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
此外,1997年,北京華儲物資公司將3000萬元銀行貸款通過成都某公司投資於房地產,後因該公司被註銷,僅收回730萬元,加上利息共計損失2884.04萬元。北京華儲物資公司還投資4100萬元修建高速公路及房地產,淨損失2971萬元。
(五)提供擔保造成直接或潛在損失5120萬元。
1996至1999年,深圳華儲實業公司未經上級批准,擅自爲廣東省儲備物資管理局所屬廣東華儲等三家公司1.17億元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後因廣東華儲公司經營虧損無力還貸,深圳華儲實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法院追繳200.39萬元,另有4919.61萬元須承擔被追索債務責任,形成潛在損失。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關於加強資金資產管理的通知》中“各單位對外開展經營業務,未經國家局批准,不準對外單位出具任何形式的擔保”的規定。
(六)違規出借資金500萬元。
1995年6月,上海鴻升貿易發展公司借給中外合作上海百樂門華美娛樂城有限公司500萬元,到2005年1月才收回20萬元,不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必須遵守以下各項規定:……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用儲備資金購買股票、改變預付貨款用途等問題,要求國儲局進行全面清理,收回資金歸還原渠道;對借出物資難以收回,用儲備物資變價款等投資房地產、提供擔保等造成直接或潛在損失等問題,要求國儲局深入調查,採取措施,追還物資,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改革財政包乾體制,實行國家物資儲備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強化管理,徹底清理出借物資、資金和自辦公司;規範預算編制,進一步細化預算;健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儲局十分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專門召開會議,制定整改措施。成立了公司清理和借貸物資清欠領導小組,下發了《國家物資儲備局關於清理系統所屬公司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借貸物資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管理局、辦事處成立專門機構,制定清欠措施和工作進度計劃。目前,已催還部分欠款、物資,整改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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