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的通知,今年春節休假從1月29日至2月4日(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七)共七天。這七天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其中,1月29日至31日(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爲法定節假日,2月1日至4日(農曆正月初四至初七)爲法定休息日,兩者性質不同。因此,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您,如勞動者因工作需要在休假期間加班的,享受的待遇也不同。
按照《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第十七條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爲基數”。第十八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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