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聚焦潼關事件出現不同聲音
央視《新聞聯播》和《大家說法》等媒體相繼對"潼關工商亂罰款事件"進行了報道,國務院糾風辦、公安部和交通部專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奔赴陝西對此事件進行督辦,"潼關工商亂收費事件"被認定爲典型的公路三亂。
但是,昨日,陝西省工商局一位負責人卻在當地兩家媒體上公開宣稱工商打假的主體行爲沒錯,並矢口否認潼關工商高速查車罰款是公路“三亂”。
但是,陝西省糾風辦等部門聯合組成的調查組卻明確表示,他們的調查還處於第一輪談話中,不可能得出結論,此種說法不是調查組觀點,也與調查組無關。
針對陝西省工商局矢口否認潼關工商高速查車罰款是公路三亂的說法,昨日下午3時許,記者專乘來到陝西省糾風辦等部門聯合組成的調查組進行覈實。
在潼關縣電力賓館6590房間,記者見到了陝西省紀檢監察廳副廳長紀相忠。記者問陝西省工商局在當地兩家媒體上公開宣稱的死者張建勳與罰款無關、潼關罰款並非三亂等情況,是不是聯合調查小組目前的調查結果。
聯合調查小組說,陝西省工商局在媒體上的說法,不是他們的調查結果,他們根本沒有接受過記者採訪。這種說法只是一廂情願的單說法,他們對此不予理睬,也不會影響他們對"潼關工商亂罰款事件"的調查。
商戶的聲音嚴懲不法執法人員淨化陝西經營環境
那麼商戶對工商人員非法上路亂罰款一事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昨日下午,記者走進了西安大明宮五金機電燈飾批發市場對部分商戶進行了調查。
工商部門應內部整頓
該市場5排--號的陳先生告訴記者,此事早已經在商戶中傳開,引起了很大的震動。他對於工商部門打假執法表示支持,但反對以打假查假爲旗號,不按照法律法規執法、隨意亂罰款的行爲。
陳先生說,潼關工商執法人員亂罰款而不完全上繳的行爲屬違法行爲,罰款就放車的做法更是不應該。工商部門應該從此事吸取到教訓,在內部進行整頓,清除這些害羣之馬,淨化執法環境。
針對“潼關事件”,陳先生還說,潼關工商局應該有辦公場所的,經查大隊人員不知道爲何卻偏偏要深夜選擇到賓館去辦公?期待聯合調查組的調查有客觀公正的結果
執法者自身必須依法
5排--號的常老闆對此事的看法是:作爲一個商戶,他就知道工商部門根本沒有上路執法的權力,工商上路的做法沒有依法執法。
他說,在打擊假貨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者自己往往都不是依法辦事,他們又怎能嚴格執法。在這個事件中,工商部門查貨物時,不檢測就說貨物是假的更屬違法行爲,罰款時自己收錢,像菜市場一樣討價還價等都是國法所不允許的。
常老闆認爲,在上述情況下,自己有理由懷疑工商人員根本不是以打假爲目的,而是以罰款爲目的。常老闆說,他希望這些人得到應有的處理,讓其他執法人員從中吸取教訓,能真正依法執法。
同時,常老闆還質疑,潼關工商局是在上級開始查處他們的非法上路亂罰款事件時,才主動把罰款交到國庫的。上級沒查之前,錢到底在誰手裏?上級不查的話,錢會不會流失?得知上級查處時才上繳,這種行爲是不是退髒?
罰款爲目的打假造成惡性循環
10排--號商戶劉先生向記者介紹說,自己是廠家的代理,是不管運輸渠道的代理。但對於假貨他自己一向深惡痛絕,他認爲對假貨的打擊,並不是從道路上阻斷。最重要的是從生產廠家源頭上抓起,取締生產廠家。如果工商部門上路執法,發現假貨後,簡單地罰錢了事,把假貨放行。既達不到執法的目的,也只會讓運假售假人員變本加厲,繼續運假售假。從而造成惡性循環,不利於市場的發展和經營環境的改善。
另外,劉先生還說,他在媒體報道中得知,投訴人錄了支忠民等人的音,"在錄音裏支忠民說的發過拉皮鞋的兩輛車共計10萬元,這錢到底哪去了"?
嚴懲不法人員淨化環境
7排--號的曹老闆,一談起此事就說,工商上路執法就是違法的。而且這一事件疑點非常多。從檢查的道路上來說,爲什麼既不是生產地也不是銷售地,而是發生在潼關,難道舉報人就知道潼關工商局的舉報電話嗎?再說,"報道中所說的那些錢,給了舉報人。誰知道他們給沒有,誰來證實?難道讓他們自證清白?再說了,也根本不知道那些舉報保人是否存在!"
在採訪中,曹老闆告訴記者,作爲生意人,他們希望的就是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如果連執法人員都不依法執法的話,咋能爲商戶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呢?他說,他希望相關部門能嚴厲懲罰這些不依法執法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人員中樹立"反面典型",以利於整個市場環境。
曹老闆還說,陝西省工商部門發現潼關工商局存在這一現象後,本應在高度重視的情況下,毫無避諱地去面對和查處。而不應該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將公衆關注的潼關工商人員違法違紀現象的視線企圖轉移爲另一個與之不相關的話題,即什麼涉嫌假冒等。這種爲保臉面而企圖轉移公衆視線的方法是很不負責任的,同時也是對違規執法人員的縱容。
分析人士觀點潼關事件調查不要轉移觀點
四川社科院法學所鍾凱針對“潼關工商事件”在《新京報》上以《嚴格行政控權力戒“潼關事件” 》爲題發表的評論中說,在我們這樣一個成文法的國家,立法規制自然而然地成爲首選的控權方法。按照《行政處罰法》及相關配套規定,針對潼關工商局的處罰行爲,車主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抗辯的權利:
首先,法律並沒有賦予工商行政機關公路執法權,因此其在公共道路上攔截車輛不符合執法程序;
其次,執法機關進行處罰時,應當向被罰人出具國家統一財政收據;再次,除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罰款應當由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而不得由執法人員自行收繳;
最後,對於數額較大的罰款(對公民個人而言是5000元以上),通常還要經過執法機關內部的審批以及由被處罰人申請的聽證程序。
而河南仟方律師事務所的孟國濤律師也表示,在整個“潼關工商事件”中,工商執法人員違規上路亂罰款纔是事件的根源和事實的主體,那種撇開工商人員違法不談,而大談特談此主體之外的話題,如:產品是否假冒等等,純屬避重就輕,企圖引開讀者關注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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