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商鋪一開門就掛出“清倉甩賣”牌子的行爲有可能會招來主管單位最高三萬元的罰單。
今天,由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五部門聯合頒佈的《零售商促銷行爲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失效
目前,在很多商場發放的兌獎券上,經常可以看到標註着“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甚至有些商場開具的售後服務承諾上,也常常標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終解釋權”。
《辦法》對此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爲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濫用“全場打折”要挨罰
有消費者受“全場打折”吸引走進商店後發現,其實很多真正想買的商品並不參加“打折促銷”活動,而且數量很多,要不就是被告知打折商品已經賣完。
對於這種情況,《辦法》要求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
《辦法》規定,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檯或商品,應當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限時促銷得保證貨源充足
對於商場超市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辦法》規定商家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商家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對於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此外,打折商品或特價促銷商品“不退不換”的時代也就此終結,《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爲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爲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爲獎品、贈品。
遇不規範促銷可隨時舉報
對於當前層出不窮的種種促銷活動,《辦法》明確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辦法》同時規定,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促銷行爲進行監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因此,消費者遇到不規範促銷行爲時,可向工商、發改委等有關部門舉報;消費者如果不清楚有關部門的職責範圍,可向上述任何一個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對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案件,將依法移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
《辦法》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處理;沒有規定的,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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