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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設立投資諮詢公司,再公開發布廣告承諾能辦理可透支的信用卡,由此騙取客戶辦卡費總計100餘萬元。檢察機關日前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二人提起公訴。今天上午,河西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指控,被告人徐某、孫某分別來自天津市武清區及北京市。去年7月至9月間,徐某、孫某等人先後在本市以華廈銀信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二人隱瞞公司沒有各銀行授權代辦銀行卡的事實,公開發布內容爲:“個人信用貸款5萬—50萬、無抵押、無擔保、無戶籍限制、免息運作、多家金融機構密切合作”的廣告,向前來洽談的客戶虛假承諾30日內即可爲客戶辦理好可透支的信用卡,通過透支提現,循環使用,在一定期限內還款可實現免息的方式套取現金,可滿足客戶要求的貸款額度,從而與諸多客戶簽訂了代辦信用卡的委託協議。此後,二人再以交納諮詢服務費、律師費、加急費等名義騙取客戶錢財。後客戶發現該公司無法兌現承諾,紛紛要求退款及結清欠款,徐、孫二人攜款潛逃。至此,二人共騙取141名客戶錢款計56萬餘元。
同年11月,二人化名一同潛至四川省成都市,分別於當月及同年12月在該市青羊區設立成都誠信匯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在武侯區設立成都鑫日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並於2005年11月至今年4月間,在當地媒體上發佈內容爲“個人信用貸款1萬—50萬,企業信用貸款50萬—5000萬、無抵押、無擔保、不成功不收費”的廣告,向客戶虛假承諾通過辦理可透支信用卡滿足客戶所需貸款額度,辦不成退款。徐、孫二人藉此手段,再次騙取81名客戶辦卡及融資費用44萬餘元。今年3月1日,徐某在北京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4月,孫某攜款潛逃,後於6月在成都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今日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一系列證據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佐證。對此,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均提出,本案的定性不準,二被告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徐某的辯護人表示,徐某與孫某的三家投資諮詢公司都是依法設立的,他們對客戶也沒有做虛假承諾,因爲信用卡的審批權在銀行,二被告的公司只是代辦,主要是負責整理、遞送材料,銀行不髮卡可能是由於客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規定,應由客戶自行負責,責任並不在二被告。二被告主觀上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孫某的辯護人也認爲,二被告與客戶簽訂的是委託合同,所收款項已註明是諮詢、服務費,並且二人也確實爲一些符合條件的客戶辦理了信用卡,盡到了責任。至於沒辦的部分應屬於是客戶自身的問題。
截至發稿,庭審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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