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區法院近日對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原行長助理唐小平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唐小平受賄10萬元。鑑於其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唐小平有期徒刑5年。
法院查明,2003年9月,一公司向中行海南省分行申請貸款人民幣4500萬元用於住房開發。該公司副董事長陳某爲了得到唐小平的幫忙,約唐小平喝茶,然後尾隨其到停車場,將一個裝有10萬元現金的手提袋放在唐小平的車上,並表示這些東西是送給唐的。
同年12月,唐小平在“授信項目審批表”上審批同意該公司貸款。唐小平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向司法機關交代犯罪事實,並退回贓款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爲,唐小平在擔任行長助理期間,利用審批貸款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0萬元,損害了國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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