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將百名涉嫌賣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三沙』游街示眾,隨後宣布處罰決定,並分別讀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貫。現場有上千人圍觀鼓掌。此事立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建國12月1日通過論壇發帖《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游街示眾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提出深圳警方的這一做法『會給中國政府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且『活動本身是違法的』。
深圳福田警方這種游街示眾的做法,無疑是對這些違法人員人格尊嚴和隱私權的侵犯,那麼,既然做錯了,改正就是,並沒有什麼大不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眾在許多地方都存在,如果福田警方,面對輿論和公眾的質疑敢於認錯,糾正自身的行為,那麼不失為在糾正錯誤中推進法治建設。但令人氣餒的是,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居然回應說,公安部門是依照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正當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會纔有權對相關的法律條文作出回應。
什麼叫強詞奪理,由此可見一斑。遍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並沒有哪一法律條文授權警方可以對違法人員進行游街示眾,那麼,深圳福田警方的『依照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正當依法行事』從何談起?
眾所周知,對於法律的解釋,每個公民和每一個機關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進行,公民如果不能對法律作出自身的解釋,如何去主張和維護自身權利?當然這種解釋是否正確必須由制定法律的有權機關,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但絕對不能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種最終解釋權來抹殺公民的解釋權,公民對於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有權提出批評與建議。何況,深圳福田警方這種游街示眾的做法,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根本不存在什麼對於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或者回應的問題。
其實,我理解,這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說這句話的話外音是:游街示眾的事情,跟其他公民並無關系,警方也只接受上級的領導和聽取上級的命令和意見,其他人就少『狗拿耗子,多管閑事』了。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那麼,是不是公民在面對警方違法時,只好將嘴巴封住,等待上級來判斷是非後,纔准開口說話?
面對輿論監督和公眾的批評,任何國家機關都應當積極回應,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必須要虛心接受輿論和公眾的監督,因為政府是由公民選舉產生,公權力淵源於人民,也必須為人民服務,這是民主法治的體現。所以,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在法治的軌道運行,必須接受民眾的監督,如果不能做到古人所說『聞過則喜』,至少不應粉飾是非。
當然,這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的說法可能只是代表他個人的看法,並不代表深圳或者福田警方的看法。深圳市福田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福田區領導也是剛剛纔獲悉此事的,有關領導正在開會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回應。我希望,這種正式回應不會太久,更重要的是,回應的內容不要再讓民眾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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