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處理大會上的女犯罪嫌疑人。
福田公安對“涉黃”人員公開處理是否適當?近日,一位律師就此寫了一封公開信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爭議。深圳部分法律工作者認爲,對“涉黃”人員公開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的做法明顯侵犯人權。
這種“示衆”行爲是否有法律依據?有律師說,對公開處理目前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對於人權保護,則在多處法規中都可找到。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就聯合下文,明文禁止了“遊街示衆”的做法。這一文件現仍未廢止。同時,公安機關執法的基本依據——《治安處罰法》中也有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護人權。
令不少法律工作者感到不解的是,深圳公安顯然已經意識到這種行爲可能侵犯人權,所以給他們戴上口罩,但既然已經意識到這一點,又何必仍要如此實施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爲?昨日在深圳爲深圳“十佳公訴人”擔任評委的北大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法學界的泰斗級人物陳興良教授也認爲,福田警方的侵犯人權的事實,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清楚,1988年的規定中針對的是已經判決的案犯,更何況此次事件中還只是“嫌犯”?
也有法律工作者對深圳公安行爲的初衷表示理解,但對於此舉的出發點——震懾作用,法律工作者則認爲,從實際效果看,並不能達到這一目的,從利弊分析,弊大於利,應該減少這種運動式執法。
有法律工作者認爲,賣淫嫖娼行爲雖然爲社會所不齒,但這種“示衆”仍帶有野蠻的成分,雖然戴有口罩,但宣佈了他的姓名和籍貫等身份,等於從道德和輿論上宣判了他的死刑。有法律工作者提出,應該全面界定警察的權利,明確警察的執法權限,尤其應該設定高壓線和雷區,並用相應制度保障落實。
深圳警方:公安部門正當依法行事
深圳警方日前對媒體就這起事件報道迴應稱,公安部門是依照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正當依法行事,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纔有權對相關的法律條文作出迴應。福田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稱,福田區領導也是剛剛纔獲悉此事的,有關領導正在開會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迴應。
人大代表:“示衆”漠視公民基本權利
深圳市有人大代表對這種“示衆”式執法表示“不敢苟同”,認爲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漠視,有損執法機關的形象,也不符合現代法制觀念,不利於違法者的教育改造。“示衆”容易讓他們產生自暴自棄和仇視社會的心態,增加改造的社會成本。
新聞鏈接
上海一律師上書全國人大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將百名涉嫌賣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三沙”遊街示衆,隨後宣佈處罰決定,並分別讀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貫。現場有上千人圍觀鼓掌。
此事立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建國12月1日通過論壇發帖《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衆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提出深圳警方的這一做法“活動本身卻是違法的”。姚建國在公開信中提到了三點理由:首先“公處違背法律程序”——福田警方將未經審查、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公開處理,顯然違背了法律程序。其次,公開示衆的做法侵犯了有關人員的人格尊嚴。最後,示衆不能達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
姚建國在公開信中還呼籲:“作爲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也有義務對這種違反法律規定、違反依法治國精神的違法行政行爲予以糾正並公開表明自己的態度。”
姚建國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他已經將公開信於12月3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寄給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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