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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有錢人的奢侈品?!打官司是有權人的專利?!打官司是有閒人的遊戲?!”——沒關係(沒權)、沒錢、沒精力、沒時間,就別打官司。“有理沒錢就別打官司,有理沒關係也別打官司,因爲打了也是輸,就算法院判你贏了,事實上你還是輸了。因爲你什麼也得不到(執行難)。”老百姓用最通俗的語言,表達出目前我國訴訟成本高昂的現實。法律的高成本將大多數平民和糾紛拒之法律之外,導致不少人要麼通過非法的手段去爭取法律的主動,要麼繞過法律解決問題和糾紛。以至於有人發出“讓法官氣死還不如讓罪犯害死”這樣無奈的感慨。
訴訟成本包括經濟成本(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的費用等),時間成本(通常訴訟的時間較長,大約需要6個月到2年以上的時間)和機會成本(訴訟事務使很多商業或發展機會被錯過)。以民事經濟糾紛來說,經濟成本就要佔到訴訟標的額至少15%(這還只是法定的律師佣金比例)左右,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如果折算成經濟成本更是無法估量。這還是顯性成本,而因此出現的司法權力尋租付出的隱性成本(即所謂的“吃完原告吃被告”)更是無法計算。現實的情況由於“得不償失”,於是不少的當事人不得不選擇寧願“屈死不告狀”。
“訴訟率低”的司法實情是訴訟成本高昂最直白的證明。據中國人民大學冉井富博士在其論文《當代中國民事訴訟率變遷研究》顯示,民事訴訟率,即平均每1000人口1年中提起的民事案件數量,美國在1993年爲62.86件,西德在1990年爲31.20件,日本在1997年爲3.36件,中國大陸在2002年爲3.45件,中國明顯較低。
造成這種現狀的根源在於,中國現有法律對損害賠償數額和項目的限制過於苛刻,使受害者通過訴訟得到的賠償遠遠不能彌補受到的損失。從另一面也就是說,現有的法律規定不能真正起到威懾侵害者的效用。對非法利益的追逐以及付出的較低的代價,促使不斷有人敢於以身試法,這尤其適合於解釋擁有“合法傷害權”的公共服務部門對民衆利益的侵犯。而一個不能保障合法利益、不能抑制非法侵害的法律,是無法維護社會公正的。有法學專家尖銳地指出,“法律途徑的不通暢是導致羣衆採用非法手段的首要原因。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可能是新時期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西方國家,對有過錯的侵權行爲,則實行一種“懲罰性賠償制度”,也就是最後的判罰不是像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那樣,對受害者所受到的侵害進行一個評估而做出的處罰,而是遠遠超過這個侵害損失程度的數倍之多,甚至是讓侵害者傾家蕩產。曾轟動世界的美國通用公司賠償案,法院判決它賠償受害者49億多美元。其中除了幾千萬美元是受害者的實際損失外,其他賠償費都是懲罰性的。
而我國對此類似的處罰則很少,假冒僞劣和盜版盛行就是最能說明的現象。如果人們受到的損害得不到法律的充分補償,特別是如果人們尋求法律保障的代價還要大於原本受到的損害,那麼人們自然就會放棄訴訟,也就使侵害者知道自己實施的侵害行爲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會鼓勵侵害者實施侵害行爲。
獲取正義免受傷害的成本遠遠大於實施非正義獲取利益的成本,訴訟成本的巨大導致了法律公正發生了徹底的反向變化。“這樣的法律制度是一個自身不穩定的體系。惡法由此產生,實際上在法理上這是違背中國憲法宗旨的,既不是以人爲本的制度,也與人民民主國家性質不符”。中國政法大學一位法學家對《小康》指出。
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認爲,公正的第二種含義就是效益。效益越高,公正的程度亦越高,反之,如果效益很低,那麼所謂的“公正”實質上是得不償失的虛僞公正。可喜的是,目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訴訟成本過高愈來愈成爲阻礙中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因素。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講話時透露,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國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8758112件,審結民事案件28217696件,結案率爲97.07%。從如此高的結案率來看,訴訟成本的降低在不久的將來應該不會僅僅停留在理論的探討上。
兩會關注點:訴訟難 執行難 監督法 物權法 結案率 陪審制 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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