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屆滿農民可繼續承包
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爲承包土地的農民帶來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繼續承包。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據瞭解,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爲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應增加土地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指出,爲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爲,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據瞭解,在草案審議過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能否放開,一直存在不同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有的認爲應當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以緩解農民貸款難。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以及專家學者反覆研究,最終達成共識: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範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條件尚不成熟。爲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併爲今後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餘地,物權法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隨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層建築物的大量出現,住宅小區越來越多,車庫、車位歸誰所有的問題逐漸成爲老百姓關注的焦點。
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提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說,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爲車位,因此草案有針對性地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綠地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目前草案對車庫問題的規定是由當事人約定;對於佔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的車位,草案則規定爲共有。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
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我們的房子怎麼辦?有人說,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給房主一點補償金。許多百姓爲70年後自己住宅的命運焦慮不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爲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百姓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安居方能樂業。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爲了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爲,草案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草案還明確了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護被徵地人權益細化徵收補償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鄉居民的房屋,關係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徵收補償問題作了規定。
據瞭解,我國人口多、耕地少,目前全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是我國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而艱鉅的任務。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依據憲法,草案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草案對徵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全國人大代表姚天恩對規定表示讚許。
草案還明確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對於人們關心的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由於各地的發展很不平衡,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依照物權法草案規定的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規定。
針對現實生活中徵收補償不到位和侵佔補償費用的行爲,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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