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權”含義微妙
“中日民間戰爭賠償官司打了十幾年了,2000年之前他們從來沒有提出過賠償請求權的問題,現在,‘請求權’怎麼會成爲一個問題?”長年參與中國民間對日訴訟的康健律師拋出了這一問題,她提醒記者注意“請求權”提出的時間、地點等所包含的微妙信息。據介紹,儘管對日民間訴訟基本上都是中國原告方敗訴,但敗訴的理由幾乎都是訴訟時效問題或“國家無答責”等。
1999年8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議會通過了“黑根法案”,該法案適用於戰時的奴役勞工,訴訟時效延長到2010年,歐洲和亞洲的受害者都可在此期間起訴在美國設有機構的日本企業。
該項法案一出,日本在美國的三井和三菱公司就遭到多起中國勞工的起訴。
“在此時,日本方面首次在美國提出《舊金山和約》簽署國已經代表個人放棄了請求權。但中國、韓國、朝鮮不是該和約簽署國,案件應該繼續審理,‘請求權放棄’在美國的法院沒有得到支持。”康健說。
2005年3月,在對中國慰安婦郭喜翠案的判決中,日本法院第一次作出支持“賠償請求權放棄”的判決,其大意是:1952年日本和臺灣簽訂的《日華(蔣)和約》,承認了《舊金山和約》的條款,《舊金山和約》因此適用於中國,戰爭賠償問題“已經處理完了”;另外,戰爭賠償問題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次性交涉,鑑於《日華(蔣)和約》已經解決了戰爭賠償問題,因此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就沒有必要再一次提出這些問題,據此可以認定請求權已經放棄。
“原告、日本律師、中國律師、學者都覺得很荒唐,這是一個從邏輯上根本講不通的判決,但是從那以後,日本政府便鋪開似地用這一條作爲抗辯的理由,並且是堅決地、毫不遲疑地使用這一條,態度和2000年前大不相同。”康健說。
西松建設辯護團團長足立修一認爲:《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個國家的共同聲明,日本高等法院不能根據日本一方面的曖昧不清的材料來解釋中國已經放棄了國民的請求權。
日最高法院要了結中國民間的賠償壓力?
細菌戰訴訟辯護律師一瀨敬一郎認爲,中日戰爭補償經過十多年的訴訟,又回到了原點。這個原點就是中國國民請求權是否已經被放棄。日本高等法院等於將請求權問題置於聚光燈下,讓所有人的注意力都集中於此。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日本高院判定中國國民請求權已經放棄,中國人是不會答應的。
日本《世界》雜誌在得到日本最高法院的開庭辯論消息後採訪了幾位幫助中國人進行戰爭賠償訴訟的日本著名律師。在總結幾位律師的觀點後,《世界》雜誌提出了疑問:“現在,日本最高法院是否想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了結來自中國民間的戰爭賠償壓力呢?”
歷時十多年之久的戰爭賠償訴訟,許多案件已經走完一審二審而向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集中,隨着案子的增多,最高法院的壓力肯定與日俱增。案件的背後是一個大問題——日本怎樣面對侵略戰爭,怎樣進行戰爭侵害的善後問題,並且,這不僅是隻涉及中國,而是日本怎樣面對整個世界。
承認侵害事實,但卻不能做出賠償與道歉的判決,這是日本司法所面臨的尷尬局面。雖然理論上講日本三權分立,司法可以做出獨立的判斷,但日本法官在面對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實的時候,表現出來的猶豫、搖擺、矛盾正是日本社會不能面對過去的侵略歷史的集中反映。
“相同的一個案子,不同的法官判出的結果五花八門,法官的良心在搖擺。”中國律師康健指出。
一瀨敬一郎認爲:法定的權利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就此問題辯論清楚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根本。
從未放棄個人戰爭賠償請求權
從中國的原告和日本的辯護律師的角度來說,中國國民個人戰爭賠償請求權從來沒有被放棄。
足立修一向媒體表示,1972年中日兩國恢復邦交,日本政府是在承認一箇中國的前提下與中國恢復邦交併簽署了《中日聯合聲明》的。現日本政府又以其1952年與臺灣當局簽訂的《日華和約》來進行抗辯,這一做法已違反了其在《中日聯合聲明》中所表明的立場。按照二戰的戰爭賠償的慣例,如果把《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放棄戰爭賠償”理解成包括放棄國民的請求是欠妥的。爲了進一步進行印證,他說:“日內瓦國際人權公約雙重禁止國家放棄個人權利,國家如果代表人民放棄權利必須受到個人的委託,否則就可以追究國家違法。”
華東政法學院的管建強副教授曾長期跟蹤研究中國民間對日訴訟,尤其長於對日訴訟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還曾多次在日本爲對日訴訟案出庭作證。其著述中,曾大篇幅介紹了被日本引爲中國放棄了民間請求權的《日華和約》。
該和約內容全部由日方起草。《日華和約》第一條寫明:“日本國和中華民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從本條約生效之日起結束”,第11條:“中國國民對日本以及日本國民的戰爭賠償請求權,已被該條約‘放棄’”。
鑑於臺灣當局當時對大陸已經失去實際控制能力,《日華和約》不得不用“附件”來補充說明和約條款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時間——“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這就是說,和約只是適合臺灣區域。
1972年日本田中首相、大平外相與周恩來總理會談時,是以“復交三原則”作爲《中日聯合聲明》的前提和基礎來達成共識的。復交三原則之一是《日華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管建強認爲,可以清晰地判明《中日聯合聲明》已經認定了《日華和約》是無效的。《日華和約》有效論是對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冒犯,甚至是挑釁。“過氣的所謂《中日聯合聲明》放棄論也好、或蠢動的《中日聯合聲明》業已確認‘日華和約放棄論’也罷,都是違背外交歷史事實、法理和國際法的。”日本最高法院如果採信了“日華和約有效論”的這個主張,就必然加深中日之間的裂痕,更會失信於國際社會。
足立修一也認爲,如果日本高院按《日華和約》判決的話,那麼這個判決將成爲一個國際問題。
管建強副教授指出:“長期以來,中國民間戰爭受害者展開的對日民間索償活動,其歷程十分艱辛,但是也得到了廣大中國人民的支持以及日本市民的理解和同情。參與對日民間索賠活動的主流人士始終認爲,對戰爭受害者給予人道的撫慰才能體現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對肆意違反戰爭法規的加害者不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也要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對所有企圖以武力征服世界的戰爭狂人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因此,對日民間索賠活動與維護世界和平和維繫中日兩國人民世世代代友好的目標是一致的。”
他認爲:如今,已經到了一個歷史性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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