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索賠官司進行到底
衆多的日本律師認爲,如果這次日本最高法院判中國勞工敗訴,將給以後的中國民間索賠帶來很大的困難。其他判決可能參照這一判決結果進行。今後的判決也可能走向另一種方式,比如,日方試圖用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不謝罪,不正式賠償,而是通過其他方式如設立基金等對中國受害者給予補償。但中國政府和受害者恐怕難以接受這樣的“和解”方式。
而中國民間訴訟若在日本進行,只有按照日本法律上訴,別無其他途徑,在時間上拖得較長,而中國受害者大都年事已高,他們中有人將看不到判決結果就離開人世。
日本律師表示,即使16日的法庭辯論後,最高法院判決中國勞工敗訴,以後的其他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官司還要繼續打下去,以喚起世界和日本政府的關注。
中國勞工可能敗訴
據瞭解,目前在日本最高法院等待終審判決的中國戰爭受害訴訟案不止西松建設一個,此外還有另外4件勞工案、2件慰安婦案件以及細菌戰等十多起訴訟。對於這些案件,日本高等法院或者擱置未判或者不開庭直接做出判決,唯獨西松建設案做出了開庭辯論的決定。
聽到日本最高法院舉行開庭辯論的消息時,長期從事中國對日民間訴訟的日本律師、中國律師以及中國的原告都感受到其中不同尋常的含義。
日本中方原告辯護律師足立修一對本報記者表達了對此案終審判決的擔心:“這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中唯一一起二審勝訴的案件,而開庭辯論往往意味着改判的可能性很大,這起案件很可能在終審時以中國勞工敗訴告終。”
長期代理中國勞工、慰安婦對日索賠案件的中國律師康健也這樣認爲:“至少從我們這個行業來看,(日本最高法院)開庭就意味着要改判,不想改判就不會開庭,開庭不改判的極少極少,這給了我們一個信號:他想改判。”
西松建設案要從60多年前說起。1944年,360名中國勞工被西松建設公司強擄到日本,被強迫從事電站修建工作。中國勞工每人每餐只有兩個小黑麪饅頭,有人甚至被活活地餓死。冬天裏,中國勞工沒有棉衣,還得赤腳站在水裏搬石頭。
後來成爲西松建設案原告之一的宋繼堯說,又餓又累的情況下,他一次推着礦車滾下山,眼睛裏灌滿了沙子,從此雙眼全瞎,喪失了勞動能力。戰後六十年,宋一直靠說書維持,生活得很艱難。
1998年1月,中國勞工呂學文、宋繼堯、邵義誠3人及兩名勞工遺屬向廣島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控告“西松建設”。2002年7月9日,廣島地方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西松建設”存在非法行爲,“違反了保證勞工安全的義務”,但卻以“超過民法所規定的20年賠償請求權期限”爲由,駁回了原告的賠償請求。
中國原告立即上訴到廣島高等法院。2004年7月9日的二審判決中,廣島高等法院再次認定被告的違法行爲,認定中國國民有戰爭賠償請求權,判決還認爲西松強制勞工屬嚴重違反人道行爲,不宜再援用“時效”保護原則,因此判定“西松建設”對原告每人賠償550萬日元(1元人民幣約合15日元),中國原告勝訴。西松建設不服於當日上訴到日本高等法院。
對日訴訟到了關鍵時刻
中國原告代理律師足立修一從日本高等法院的開庭辯論通知上了解到,日本高等法院駁回了西松建設提出的否認違法、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時效”已過等上訴理由,認定廣島高等法院二審結果,只受理了其“《日華和約》、《中日聯合聲明》中國已放棄戰爭賠償請求權”部分。
“16日的辯論時間將很短,只有1小時。”中國律師康健說,“從這案子的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出,一審敗訴,並非敗在戰爭賠償請求權的問題上,二審勝訴,法院認定中國勞工有‘賠償請求權’。而這次日本最高法院將‘賠償請求權’是否放棄單拿出來討論,這本身就意味深長。”
專家認爲,此舉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試圖判斷“中國公民是否具有對日個人賠償請求權”。足立修一告訴記者:“一旦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其結果一般情況下在十年左右的時間裏都不會改變,而且會作爲判例,成爲其他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這也就意味着此案一旦判定中國公民對日賠償請求權已經放棄,那麼目前在日本尚在訴訟過程中的十多起強制勞工訴訟以及慰安婦、細菌戰、重慶大轟炸、南京大屠殺等幾十起訴訟將受到決定性的影響。
“全部封殺!”——日本二戰強擄中國勞工國際研討會事務局長、多年從事日本侵華戰爭遺留問題調查研究的日本學者老田裕美向記者強調西松建設案的影響。他說,中國人提起的各項對日訴訟都到了“關鍵時刻”。
3月3日上午,支援訴訟西松建設的“強擄中國人支持會”、“強擄中國人思考會”、“旅日華僑中日交流促進會”等民間組織在東京舉辦了“與最高法院鬥爭·東京誓師”記者招待會和集會,西松建設勞工案原告辯護律師足立修一向媒體介紹了應對辯論的準備情況。
逐個擊破訴訟屏障
3月13日,康健赴日本參加3月14日東京高等法院對新勞工訴訟案的二審判決和3月26日宮崎地方法院對三菱公司勞工案的審判。康健是這兩起勞工案的中國方面代理律師,她認爲這兩起案件將“毫無疑問地直接受到最高法院就西松建設案舉措的影響”。
在十多年來數十種幾十起對日民間訴訟的案件中,西松建設案只能說是一個普通的勞工案,但卻被日本幫助中國受害者打官司的律師們稱爲“希望之星”。這是中國原告唯一在二審中勝訴的案子,在多項法律障礙面前有重大突破,爲其他訴訟案確立了榜樣。
從1998年正式提起訴訟至今,西松建設案已經歷時9年。5名原告中的2人已經在等待的過程中去世,原告辯護律師團團長新美隆也於2006年12月20日去世。這是一場關於歷史真相、關於人道良心的反覆較量,在9年的較量中一道道橫亙在正義面前的障礙被突破。
在十多起勞工訴訟案中,爲什麼唯獨這件案子會贏?接任新美隆任辯護律師的足立修一認爲這和辯護團出色細緻的工作分不開。
1998年4月21日,原告呂學文、宋繼堯向法庭陳述發生在1944年的悲慘往事:360名被強擄到日本的中國勞工在位於廣島縣內的安野水力發電站“西松組”(現“西松建設”公司)的建設工地從事重體力勞動,歷經苦難與折磨,很多人病死或在廣島核爆中喪生。
首先認定事實就是一個艱難的過程。一審開庭17次歷時4年,主要就是關於事實的認定。在1999年5月18日的開庭中,原告呂學文等在辯護律師的幫助下,以模型模擬現場的方式將中國勞工當年的情景再現於法庭,用看得見的東西來提示從未經歷過戰爭的日本法官:一個饅頭的大小,一天能吃到多少,一天勞動強度有多大等等,在法庭引起震動,西松建設案首創的模擬現場後來被許多勞工訴訟案採用。
辯護律師還成功地找到了活着的證人,在法庭上指認事實真相:在2000年9月12日的開庭辯論中,證人粟棲薰證明了西松建設對中國勞工的虐待,粟棲薰的父親當年被西松組僱來監視中國勞工;潘洪元在10月17日出庭作證,他與宋繼堯一起被擄到日本,目擊了宋繼堯因爲工傷而眼睛失明的過程。
2002年7月19日廣島地方法院雖然認定中國原告敗訴,但首次認定西松建設有違法行爲,認定西松建設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確定了對中國勞工的侵害事實,我們向前跨進了一大步。”足立修一說。
在事實得到認定後,擋在前面的另一大障礙就是時效問題,一審法庭以訴訟時效已過爲由宣佈原告敗訴,這也是衆多中國勞工案、慰安婦案等敗訴的主要理由之一。
二審開庭之後的2003年7月中方原告呂學文身體狀況急劇惡化,不幸於8月11日去世。
在二審第四次開庭辯論上,中方原告辯護團團長新美隆淋漓盡致地展現了他的個人才華。他向法庭指出西松建設強制中國勞工勞動屬嚴重違反人道行爲,按照國際慣例,人權侵犯案件沒有時效限制,廣島高等法院如果再援引“時效”原則,那麼法庭可能有涉“權力濫用”。
新美隆陳辯道:訴訟的原則和民法的規定要求訴訟雙方都要講信義誠實,西松建設在整個訴訟中一直都是不誠實的,而中國的原告的態度一直是真摯的,這和西松的態度形成鮮明的對比。他提醒法官,就算是爲了法庭的嚴肅性,也應該做出一個能夠留給後人檢驗的判決。
除此之外,律師團還找到了戰後西松建設不誠實的記錄:西松建設曾以虛假報告向政府要求戰時補助,而本應“補助”中國勞工的部分卻被悄悄扣留。
時效問題終於被突破,二審法庭認可“嚴重違反人道行爲再援引‘時壁’(時效已過)原則是對中國勞工的不公平,”全部認定一審認定事實,並宣佈中國原告勝訴,命令西松建設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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