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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市民陳先生的太太三年前進入天津市一家公司做銷售,現懷有5個月的身孕。一個月前,公司老闆不停給陳先生打電話,問他太太打算什麼時候辭職。當得知陳太太沒有辭職打算,兩週後便把陳太太調爲臨時工,沒有獎金,也沒有社保,陳太太沒有同意。隨後,公司再次以懷孕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爲由,要求她馬上辦理辭職手續。
迴音:勞動部門表示,這家公司的行爲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爲。陳先生可以向公司所在的區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
俗話說:“要想好,生豬寶。”一些夫婦爲了生個“豬”寶寶,特意趕在今年春節之前結婚懷孕,一時間,單位裏多了許多“大肚子”。“準媽媽”的集中增加帶來了不少勞動糾紛,主要集中在從事重體力勞動、用人單位以懷孕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拒絕加班遭質疑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專家表示,“準媽媽”們應增強勞動維權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自己和寶寶的合法權益。
孕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據介紹,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此外,還規定了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產後——女職工產假90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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