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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挺立著一棟二層小樓,這就是網上炒得沸沸揚揚的『最牛的拆遷房』 |
網上炒得沸沸揚揚的『最牛的拆遷房』將很快消失——重慶九龍坡區法院在舉行聽證後,裁定支持重慶市九龍坡區房管局關於搬遷的裁決,並發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遷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該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執行。
在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挺立著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隨時都有傾覆的危險——看過照片的人,想必都會留下深刻印象。在《物權法》剛剛獲得通過,人們正沈浸於對即將到來的財富自由時代的憧憬當中時,『史上最牛釘子戶』以這種方式消失,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曾經有媒體發布過『釘子戶索要2000萬』的新聞,後來經央視調查為子虛烏有。房屋主人不過是要求開發商按產權證上的面積和用途,歸還相同面積的商業用房,並且提供臨時過渡門面。我認為這很正當。其實,就算他們索要2000萬又如何呢?房子的產權證和國土證都齊全,是屬於他們的私人財產,開發商要征用,出多少價難道不是他們的權利嗎?請注意,拆遷他們的房子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純粹出於商業目的。
在沒有簽訂合同之前,開發商擅自將公民的合法房產變成『孤島』,本身就是違法的,是不人道的威脅。房管局以一句『不知道誰讓它成為孤島』了事,是不負責任的。或許令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申請強制拆遷的居然是房管局,而開發商只是一個似乎無關緊要的『第三人』。本來屬於房主與開發商的民事問題,演變成了市民與政府部門的行政問題,這顯然有失公平。
當然,房產局這麼做並不違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曾發布司法解釋稱,凡是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將不再受理。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換句話說,拆遷戶與開發商不可以就補償安置爭議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門裁決。於是,民眾對私人房產的保護,完全依賴於政府部門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觀!然而,拆遷戶與開發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拆遷戶固然是開發商眼裡的『釘子戶』,開發商又何嘗不是拆遷戶眼裡的『釘子戶』?為什麼不讓他們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而讓公權力在私權利面前始終保持敬畏的距離呢?
讓我們來看看外國的『釘子戶』吧。美國華盛頓的斯普瑞格思先生也是一個『釘子戶』。因為不肯出賣他的小樓,建築商只能重新規劃了設計。他的小樓也沒有成為『孤島』,為了保駕好小樓的地基,建築商不得不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樓的下面安了密密麻麻的支架。關鍵的是,我們看到的只是建築商和斯普瑞格思先生在交涉,而沒有政府強權的參與。
有一句被廣為引用的名言叫: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裡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何況對抗的只是追求經濟利益的開發商呢?政府眼裡不應該有『釘子戶』,而應該只有私人權利——依法保護私有財產的權利。在這個權利面前,公權應該止步。(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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