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和認識利益集團
張宇燕對利益集團下了一個定義,“它是由一羣擁有共同利益的、在社會中佔少數的人組成的團體,其目的在於力求通過對國家立法或政府政策的形成與執行施加於己有利之影響,以期最便捷地實現自身的利益”。
張宇燕認爲,這個定義還引申出另一個問題——制度的“非中性”,“同一制度對不同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羣所獲得的往往是各異的東西,而那些已經從既定製度中、或可能從未來某種制度安排中獲益的個人或集團,無疑會竭力去維護或爭取之”。
這兩個概念的闡述,基本上已經揭示出了利益集團在社會中的作用和威力。張宇燕更詳細地爲記者解釋了利益集團藉助政府或曰“公共資源”來獲利的三個途徑。
其一,也是最直接和最顯而易見的,是從政府那裏獲得政策性貨幣補貼;其二,藉助政府管制來阻止新競爭者的進入,最經典的例子,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門來頒發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規定進出口配額等做法;其三,依靠國家立法來尋求集團利益的實現。
事實上,這三種方法在任何現代國家中都無處不在地演繹着。尤光付以美國爲例介紹說,不少觀察家指出,美國大多數利益集團產生於中產階級或上層富豪,一些利益集團很富有且勢力強大。而有些利益集團力量薄弱且爲人所忽視,只有聯合起來纔有影響。
當各個利益集團都爲自己的利益而奔忙的時候,利益的表達和政策傾斜也漸趨均衡。特別是由於廣大公衆參與監督的能力增強,及大衆傳媒的輿論壓力,當政策過分偏向於特殊利益時,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國會和政府還是有能力把政策朝公共利益方面擺正。
“從美國狀況看,任何一個利益集團,哪怕是外國政府或財團鼎力支持的利益集團,都難以從美國政府那裏得到所期望的一切。”尤光付告訴記者,由於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差異和利益衝突,公共政策很難明顯地偏向某一團體,政府在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的衝突中扮演價值權威分配系統的裁判和協調者角色,“因此,政府政策具有的均衡性常常導致出臺的措施是調和各種利益衝突的產物”。
從這個角度看,利益集團非但不是一個充滿暴力和血腥的詞眼,還通過良好的制度安排,能夠在其之上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推進社會和諧發展。“所以,問題的核心在於認真面對當前我國利益階層日益多元化的現實,並認識到,一個相對公平的社會,是建立在各個羣體和階層權利大體均衡的基礎上的。”張宇燕說。
其實,在西方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經歷了一個通過社會權利關係的調整,來不斷改善社會公平狀況的過程。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西方社會也出現過嚴重的貧富分化。但在後來的發展中,特別是在20世紀下半期,社會公平的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
孫立平認爲,這種改善與兩個因素是密切相關的:一是全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續不斷的工人運動中,逐步形成了僱主和勞工之間的權利均衡,並最終形成了僱主組織、勞工組織和政府之間的合作主義制度框架,“可以說,沒有這樣一種大體保持權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難建立起來的。而且,也正是由於這個制度框架以及所保障的權利均衡,才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因此,在他看來,承認社會利益分化的現實,承認不同的社會羣體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並保護其權利,就不同羣體表達自己的利益以及爲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壓力做出制度性安排,而國家的作用則在於充當規則的制定者和衝突的裁決者,所有這些無疑是人類追求和創造公平社會理想中值得重視的經驗。
而這一點,實際上在當下的中國社會生活中已經開始“生根發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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