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路人經過北京市崇文區龍潭西里的一處拆遷工地。
觀點
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被媒體關注之後,有學者表示,《物權法》沒有確定明確的公共利益範圍,沒有規定確認公共利益的渠道與程序,建議有關方面加緊研究、制定《物權法》的配套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公共利益範圍及確認公共利益的程序,否則,就有可能令無數期待它來保護的公衆失望。
您怎麼看“釘子戶”?
具有維權意識的現代公民46.5%
說不好40.5%
無理刁民13.0%
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中心地帶楊家坪的一棟二層小樓近期成爲網絡上點擊率最高的圖片之一,小樓的主人楊武夫婦被衆多網友冠以“史上最牛釘子戶”的稱號。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題客調查網合作進行的“你怎麼看釘子戶”的調查顯示,在2599名受訪者中,超過九成的人正在關注重慶“最牛釘子戶”一事進展。
從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中國經濟的崛起加快了城市化的步伐。舊城區翻新改造,新城區、開發區、衛星城遍地開花。中國人置身於房地產建設的滾滾熱潮之中,這一熱潮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房屋拆遷制度的實施。本次調查中,37.5%的人表示自己居住的地方拆遷現象非常普遍,43.6%的人表示“有一些”。
據記者採訪的幾位長期代理拆遷糾紛的律師講,我國城市在拆遷過程中引發爭議較多的情況主要有四類:一、缺乏長期規劃,拆遷不當;二、拆遷過程透明度不高,拆遷單位封鎖補償標準和拆遷政策等信息,暗箱操作;三、少數拆遷主管部門直接參與拆遷,評估機構人爲壓低或擡高房屋價格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利益。
由於制度自身的缺陷和拆遷過程中輕視居民權利,房屋拆遷引發的糾紛不斷,強制拆遷中的流血事件時常見諸報端,由拆遷引起的上訪案件也不斷增多。本次調查中,17.7%的受訪者表示自己居住的地方“多次出現”暴力拆遷現象,44.6%的人則表示“偶爾出現”。
調查同時顯示,22.0%的人說自己居住的地方存在大量“釘子戶”。對此,13.0%的受訪者認爲是“無理刁民”,46.5%的人覺得他們是“具有維權意識的現代公民”,還有40.5%的人表示“說不好”。
民意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衆對於拆遷現象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有人認爲,《物權法》明文規定,個人的合法物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徵收個人房屋等不動產,但必須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並應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釘子戶”漫天要價,爲一己私利搞出一個“孤島”景觀出來,是在譁衆取寵,極不可齲在重慶釘子戶事件中,法院是在召開聽證會後作出強行拆遷裁定的。當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時候,楊武依然堅持守在樓裏,無論理由多麼充分,都已經是違法行爲。
今年兩會期間,《物權法》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軼,在參加新浪網訪談時表示,《物權法》的核心是提倡物權的“平等保護”:既要依法保護私人財產,也要依法保護公共利益,單純的標榜一方而放棄另一方,都是偏頗、不可取的。《物權法》出臺的真正意圖,也是讓私人財產與商業利益、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能得到合理、恰當的補償。但並不意味着私人財產高於一切,受到無限度的保障。任何只強調保護單方利益的觀點都是對物權法的誤讀。
專家的解讀得到了多數公衆的贊同。在本次調查中,在面對“個人合法權利和公共利益哪個更重要”的問題時,56.2%的人回答“同等重要”,21.9%的人選擇了“個人合法權利”,22.0%的人選擇了“公共利益”。同時,“如果拆遷爲了公共利益,私權應當服從公權”的觀點得到了51.9%的受訪者的認同。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趙萬一教授表示,個人財產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但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具有有限性,都要受到法律和其他權利的制約。讓趙萬一感到憂慮的是,《物權法》的出臺,讓部分公民對個人財產權作了絕對化的理解,認爲對自己的財產可以不受限制地進行處分,並可以對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
於是,另一個問題出現了:公共利益有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同的標準?如何體現、確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該由誰確定?
這方面不是沒有教訓。2003年12月,湖南省嘉禾縣委、縣政府召開了拆遷動員大會,會場外懸掛着這樣幾條橫幅:“誰不顧嘉禾的面子,誰就被摘帽子”、“誰工作通不開面子,誰就換位子”、“誰影響嘉禾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等等。之所以打出這樣的橫幅,是因爲嘉禾縣的領導們認定,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爲了這個城市的發展,是爲了“公共利益”。而這個所謂的“公共利益”竟是當年7月啓動的佔地189畝的珠泉商貿城項目,涉及拆遷居民1100多戶,動遷人員7000餘人,拆遷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20餘家。
後來,湖南省政府經過調查,嚴肅查處了這一事件,嘉禾縣長、書記同時被撤職。調查還同時將該事件定性爲“濫用行政權力、損害羣衆利益的違法違規事件”。
重慶“釘子戶”事件被媒體關注之後,有學者表示,《物權法》沒有確定明確的公共利益範圍,沒有規定確認公共利益的渠道與程序,只能承認財產的合法歸屬權利,無法真正保護財產的合法歸屬權利。他們建議有關方面加緊研究、制定《物權法》的配套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公共利益範圍及確認公共利益的程序,否則,就有可能令無數期待它來保護的公衆失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