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市政府同意,市勞動保障局發佈《關於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由每月670元、每小時4元,調整爲每月740元、每小時4.4元。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本次調整後,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河東區、河北區、紅橋區、北辰區、津南區、東麗區、西青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670元、每小時4元,調整爲每月740元、每小時4.4元。寶坻區、武清區、靜海縣、薊縣、寧河縣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650元、每小時3.9元,調整爲每月720元、每小時4.3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6.4元調整爲每人每小時7元。
據介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以及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包括在最低工資內。
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勞動保障部門將按照國家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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